商业银行经营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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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2020-01-01 · 德以明理,学以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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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经营原则。

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性统一是各国商业银行普遍认同的经营与管理的一般原则。

银行经营者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综合协调不同资产和负债的搭配,谋求最佳组合,从而实现“三性原则”之间的协调统一。

(一)安全性原则

安全性是指商业银行应努力避免各种不确定因素对它的影响,保证自身的稳健经营和发展。

而银行经营条件特殊,尤其需要强调安全性,再加上银行自有资本较少,基本上是负债经营,因此经受不起较大损失。

商业银行的安全性包括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安全性。

在负债业务中,主要面临客户随时提存的可能。

在资产业务中,可能面临贷款和投资的规模超过资金来源的问题。

影响银行经营安全的因素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

在银行经营中确保安全性的措施包括:对于风险太大并注定会给银行带来损失的业务,银行要拒绝给以贷款,这样才能避免风险;在业务经营中,银行要合理安排贷款和投资的规模及期限结构,要加强对企业客户的资信调查和经营预测以减少或控制风险;银行资产要在种类和企业客户两个方面适当分散,避免过于集中而产生的大的信用风险;银行可通过转让、保险及套期交易和互换交易等方式转移风险。

(二)流动性原则

流动性是指商业银行能够随时满足客户提现和必要的贷款需求的支付能力,包括资产的流动性和负债的流动性。

其中,资产的流动性是指资产在不受损失的情况下迅速变现的能力,负债的流动性是指银行能以较低的成本随时获得所需资金的能力。

银行保持流动性的主要方法包括建立分层次的准备资产制度。

准备资产主要指银行持有的现金资产和短期有价证券。

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及同业存款等被称为一级准备,又称现金准备。

它们是货币性最强的部分,是商业银行为满足流动性需要的第一道防线,属于非营利性资产。

商业银行拥有的短期证券、短期票据被称为二级准备金,这些资产既能保持一定的盈利,又能随时或在短期内变现,其特点是期限短、质量高、销售快。

如果商业银行流动性差,就要以增加负债的形式从市场上借入资金来满足流动性需要,包括向中央银行借款、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同业拆借、利用国际货币市场融资等形式,但通过这些形式保持流动性需要考虑资金的成本及银行的信誉。

(三)盈利性原则

追求盈利、实现利润最大化是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也是商业银行企业性质的集中体现。

利润水平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的体现,采取各种措施以获得更多的利润是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目标

商业银行要盈利,需要适度扩大资产规模,合理安排资产结构,在保持银行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非盈利资产,增加盈利资产所占的比重;应在多种筹资方式、筹资渠道之间进行比较、选择,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吸收更多的资金;充分利用自身所拥有的各项资源,积极开展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同时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费用和营业成本的支出。

(四)“三性原则”的协调

“三性原则”在经营中既存在着互补的一面,也有着冲突的一面。

安全性和流动性是紧密相连的。

一般来讲,流动性越强的资产,其安全性越强,安全性是在流动性良好的前提下实现的。

短期来看,银行的流动性越充足,银行对抗意外的能力就越强,但如果流动性过多,银行可用于创造效益的资产就会减少,从而影响银行的盈利性。

但是从长远来看,安全性和流动性是为追求盈利而存在的,只有保障了安全性和流动性,商业银行才能实现长期盈利性。

银行经营要在安全性和盈利性这一对矛盾关系中获得最大利润,流动性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

安全性高的银行资产不能给银行带来巨额的利润,因为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没风险,没收益。

一个商业银行是不可能把风险和收益分开的,所以银行想要盈利,就必须做好安全性和盈利性之间的协调工作。

做好流动性的工作就可以在兼顾安全性的基础上保证盈利性,所以流动性在安全性和盈利性之间起了重要的调节作用。

势流逸阳古
2020-01-05 · TA获得超过3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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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经营一般原则:
1.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盈利是其首要目的。但是,效益以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前提。安全性又集中体现在流动性方面,而流动性则以效益性为物质基础。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有效地在三者之问寻求有效的平衡。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既要追求自身盈利,又要注重社会效益,这是我国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经营原则。
2.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原则。这是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必然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权依法处理其一切经营管理事务,自主参与民事活动,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存款人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客户。商业银行作为债务人,是否充分尊重存款人的利益,严格履行自己的债务,切实承担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责任,直接关系到银行自身的经营。如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尊重和保护,他们就选择其他银行或退出市场。
4.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应以平等自愿为基础,公平交易,不得强迫,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双方均应善意、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5.严格贷款人资信担保,依法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6.依法营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7.公平竞争
8.依法接受中央银行与银监会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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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杏蓝凌晓
2020-01-04 · TA获得超过3821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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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是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效益性: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资金,结算和创造信用的特殊企业,在业务活动的过程中,其最基本的、首要的动机和目标是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商业银行的一切经营活动,包括如何设立分支机构,开发何种新的金融产品,提高何种金融服务,建立什么样的债券组合等均要服从这一目标。  安全性:由于银行经营是在一个不确定的、变化多端的环境中进行的,所以需要尽可能的规避风险,排除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对其资产、负债、利润、信誉及一切经营发展条件的影响,保证收益的安全与稳定,使其健康安全的发展。这不仅是银行本身发展的要求,而且还是社会对在经济领域中重要地位的商业银行的客观要求,也是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干、优良的社会形象的体现。  流动性:商业银行能够在不遭受损失的条件下满足存款客户提存或贷款、投资、内部管理等对现金的要求。保持流动性对商业银行来说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商业银行在经营中面临着负债和资产的不稳定性,一旦商业银行的本金与利息利息收回额与其准备金额之和还不能应付客户提存与贷款需求及银行本身需求时,便出现了流动性危机。流动性危机将严重损害商业银行的信誉,影响其业务量并增加经营成本,妨碍其进一步发展。由此可见,商业银行在经营中必须十分注意保持良好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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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经营的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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