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肯首次任总统时发表的就职演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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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3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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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国民们:

按照一个与政府本身同时产生的惯例,我来到你们面前发表简短的讲话,并遵照合众国宪法对总统在“就职前”必须宣誓的规定,当着你们的面宣誓。

……

自从第一任总统根据我国宪法就职以来已经72年了。在此期间,有15位十分杰出的公民相继主持了政府的行政部门。他们在许多艰难险阻中履行职责,大致说来都很成功。然而,虽有这样的先例,我现在开始担任这个按宪法规定任期只有短暂4年的同一职务时,却处在巨大而特殊的困难之下。联邦的分裂,在此以前只是一种威胁,现在却已成为可怕的行动。

从一般法律和宪法角度来考虑,我认为由各州组成的联邦是永久性的。在各国政府的根本法中,永久性即使没有明确规定,也是不言而喻的。我们有把握说,从来没有哪个正规政府在自己的组织法中列入一项要结束自己执政的条款。继续执行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条款,联邦就将永远存在,毁灭联邦是办不到的,除非采取宪法本身未予规定的某种行动。

再者:假如合众国不是名副其实的政府,而只是具有契约性质的各州的联盟,那么,作为一种契约,这个联盟能够毫无争议地由缔约各方中的少数加以取消吗?缔约的一方可以违约,也可以说毁约。但是,合法地废止契约难道不需要缔约各方全都同意吗?

从这些一般原则往下推,我们认为,从法律上来说,联邦是永久性的这一主张已经为联邦本身的历史所证实。联邦的历史比宪法长久得多。事实上,它在1774年就根据《联合条款》组成了。1776年,《独立宣言》使它臻于成熟并持续下来。1778年,《邦联条款》使联邦愈趋成熟,当时的13个州都信誓旦旦地明确保证联邦应该永存。最后,1787年制定宪法时所宣布的目标之一就是“建设更完善的联邦”。

但是,如果联邦竟能由一个州或几个州按照法律加以取消的话,那么联邦就远不如制宪前完善了,因为它丧失了永久性这个重要因素。

根据这些观点,任何一个州都不能只凭自己的决议就能合法地脱离联邦,凡为此目的而作出的决议和法令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任何一个州或几个州反对合众国当局的暴力行动都应根据情况视为叛乱或革命。

因此,我认为,根据宪法和法律,联邦是不容分裂的,我将按宪法本身明确授予我的权限,就自己能力所及,使联邦法律得以在各州忠实执行。我认为这仅仅是我份内的职责,我将以可行的方法去完成,除非我的合法主人——美国人民,不给予我必要的手段,或以权威的方式作出相反的指示。我相信大家不会把这看作是一种威胁,而只看作是联邦已宣布过的目标:它一定要按照宪法保卫和维护它自身。

进行这项工作不需要流血或诉诸暴力,除非强加于国家当局,流血和暴力决不会发生。委托给我的权力将被用来保持、占有和掌握属于政府的财产和土地,征以普通税和关税;但是,除了为达到这些目的所必需进行的工作外,将不会对人民有任何侵犯,不会对任何地方的人民或在他们之间使用武力。在国内任何地方,如果对联邦的敌意非常强烈而普遍,致使有能力的当地公民不能担任联邦公职,在那种地方就不要企图强使引起反感的外地人去担任那些职务。尽管政府握有强制履行这些职责的合法权利,但那样做会激怒大众,它几乎是行不通的,所以我认为目前还是放弃履行这些职责为好。

邮件,除非被人拒收,将继续投递至联邦各地。我们要尽力使各地人民获得最有助于冷静思考和反省的充分的安全感。这里表明的方针必将得到贯彻,除非当前的一些事件和经验表明需要我们作适当的修正或改变。对任何事件和变故,我都将根据实际存在的情况,抱着和平解决国家困难并恢复兄弟般同情与友爱的观点和希望,以最慎重的态度加以处理。

某些地区有人企图破坏联邦,并且爱用各种借口去实现这一点,对此我既不肯定也不否认;但若真有这样的人,对他们我什么话都不必讲。然而,对于真心热爱联邦的那些人,我能不说点什么吗?

在开始讨论关系到我国的政体、它所带来的一切利益、美好的往事以及未来的希望都面临着毁灭这样一个严重问题之前,先弄清我们究竟为什么要这样做,难道不是一种明智的做法吗?当你想要逃避的灾难可能并不真正存在时,你还会不顾一切地去冒险吗?你如果是走向一个比你所躲避的灾难更大的不幸,你还甘愿冒风险去犯这么大的错误吗?

大家都声称,如果宪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都能得到保证,就愿意留在联邦内。那么,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利是否真有哪一项被否定了呢?我认为没有。幸运得很,人脑的构造使得任何一方都不敢那样做。你们能找出一个例子来说明宪法中明文规定的条款有哪一条曾被否定掉吗?如果多数人只靠数目上的力量就去剥夺少数人应该享受的任何一项明文规定的宪法权利,就道德观点而言,这就可以证明进行革命是有理的,如果那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当然应该进行革命。但是我们的情况并非如此。少数人和个人的一切重要权利都得到宪法中所列的各种肯定和否定、保证和禁止的明确保障,在这方面从未引起过任何争议。但是,任何组织法都不能在制定时就针对实际行政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每一个问题都提出专门适用的条款。对于一切可能发生的问题,没有那样的先见之明,也没有任何篇幅适当的文献容得下那么多明文规定。逃避劳役的人应由联邦政府抑或由州政府遣还?宪法未作明确规定。国会可以禁止各个准州的奴隶制吗?宪法未作明确规定。国会应保护各个准州的奴隶制吗?宪法未作明确规定。

从这类问题中产生了我们有关宪法的各种争议,由于这些争议我们分成了多数派和少数派。如果少数派不能默然同意多数派,多数派就得默然同意少数派,否则政府就不能存在下去。别无其他选择,因为要使政府能继续存在,就必须有这一方或那一方默然同意对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少数派宁愿退出联邦而不肯默然同意多数派,他们就创立了一个导致自我分裂和毁灭的先例,因为他们本身也有多数少数之分,一旦多数派拒绝接受少数派的控制,他们自己的少数派便会退出。举例来说,正如我们现在这个联邦的某些部分日前要求退出一样,一个新联盟的任何部分一二年后为什么就不可以任意退出呢?一切怀有分裂情绪的人正在接受着这样的熏陶。

在想要组成一个新联盟的各个州之间,是否有着完全一致的利益,足以使它们和睦相处而不会重新发生退出联盟的事呢?很明显,退出联邦的中心思想实质上是无政府主义。一个接受宪法所规定的检查和限制,并经常按照公众舆论和情绪的审慎变化而转变的多数派,乃是自由人民的唯一真正的统治者。凡拒绝接受它的人,必然走向无政府主义或者专制主义。完全一致的意见是不可能有的。由少数人实行统治,并作为一种永久的办法,是完全不能接受的,因此,如果否定少数服从多数这条原则,那么剩下的就只有某种形式的无政府主义或专制主义了。

……

我不愿意就此结束演说。我们不是敌人,而是朋友。我们一定不要成为敌人。尽管情绪紧张,也决不应割断我们之间的感情纽带。记忆的神秘琴弦,从每一个战场和爱国志士的坟墓伸向这片广阔土地上的每一颗跳动的心和家庭,必将再度被我们奏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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