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再婚,会给4岁儿子带来很大的伤害吗?
17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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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离婚的人,都有重新寻找配偶和组建家庭的权利。这种权利,也可以叫做重新寻找幸福的权利。
同时,当事人必须清楚一点,即使双方离婚,也不能疏于对孩子的管理和与教育。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同时,当事人必须清楚一点,即使双方离婚,也不能疏于对孩子的管理和与教育。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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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多少少都会给孩子带来影响,不过,这个年纪的孩子忘性比较大,只要后爸对他好,伤害就不会太大,主要看你再婚的是什么品性的人,是否对你的儿子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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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离异家庭的小孩来说,其实离婚无所谓,家庭氛围不好对孩子伤害是最大的,即使离婚,只要父母还是一样对小孩子保持关爱就好,尤其不能把对对方的不满撒到孩子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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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感情不好,那孩子一定会受到影响,如果婚姻确实无法维持,那就两个人把对孩子的伤害尽量降到最低,毕竟孩子是无辜的,既然把他带到这个世界,身为父母都有义务,如果因为个人感情无法做到陪他长大,至少不要增加伤害,我也是个后妈,老公有个七岁的女儿,孩子八个月就跟着爷爷奶奶,对父母感情淡薄,现在跟我感情也很好,做作业,做手工,家长会,演出,都是我陪她一起,不管是再婚接受对方的孩子,还是离婚,因为各种原因不能陪在他身边,只要真心对她好,我相信孩子都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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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双方都尽力保证让孩子继续在爱和包容中生活,离婚的伤害就只会存在于家庭成人之间。我离婚三年多了,孩子九岁,目前孩子一切都表现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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