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
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六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八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肉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一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辆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八千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1 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2 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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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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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你的要求回答如下:
1郑某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郑某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履约失败,个人没有任何主观过错。
2应当由郑某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因为违约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就是不以违约人有没有过错来定责任的大小和有无。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一般有法定事由和约定事由,如果定的合同里有关于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的约定,从其约定。如果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从上看出,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是免责事由,郑某要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郑某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郑某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履约失败,个人没有任何主观过错。
2应当由郑某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因为违约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就是不以违约人有没有过错来定责任的大小和有无。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一般有法定事由和约定事由,如果定的合同里有关于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的约定,从其约定。如果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从上看出,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是免责事由,郑某要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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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只要违约就要承担责任,除非是不可抗力(一般是战争,社会动变,国家行为,天气等), 交通事故不是不可抗力,郑某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注意义务避免车祸的发生,这里主要有一个对合同中不可抗力理解的问题。本案中,郑某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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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养猪场属于货物运输合同关系。郑某有义务将货物安全、按时的送达约定地点,否则即构成违约。
按照民法规定,违约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客观上因违约行为造成合同另一方的损失,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所以本案郑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民法规定,违约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客观上因违约行为造成合同另一方的损失,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所以本案郑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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