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人工挖孔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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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 在岩溶发育地区采用冲、钻孔桩应适当加密勘察钻孔。
2、在较复杂的岩溶地段施工时经常会发生偏孔、掉钻、卡钻及泥浆流失等情况,所以应在施上前制定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3、人工挖孔桩在地质、施工条件较差时,难以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工作条件,特别是遇有承压水,流动性淤泥层、流砂层时,易引发安全和质量事故,因此不得选用此种工艺。
法律依据:《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第6.2.1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使用人工挖孔桩:
(一) 地基土中分布有厚度超过2m的流塑状泥或厚度超过4m的软塑状土;
(二) 地下水位以下有层厚超过2m的松散、稍密的砂层或层厚超过3m的中密、密实砂层;
(三) 岩溶中等发育和强烈发育地区;
(四) 有涌水的地质断裂带;
(五) 地下水丰富,采取措施后仍无法避免边抽水边作业;
(六) 高压缩性人工填土厚度超过5m;
(七) 工作面3m以下土层中有腐殖质有机物、煤层、泥煤层等可能存在有毒气体的土层;
(八) 孔深超过25m或桩径小于1.0m;
(九) 没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可能对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造成危害;
(十) 其它不适合使用人工挖孔桩的地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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