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每周义务加班一天,是否违法?该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现在有很多的公司都要求员工加班,但加班都不愿意支付相应的酬劳。这种行为从根本上是违法行为,我们不要由于理财,如果他硬是要我们加班,就可以通过索要加班费的方式如果他同意了,那就可以选择加班,毕竟工作都是为了钱,不要跟钱过不去嘛。如果他拒绝支付相应的报酬,那我们也可以拒绝相应的加班,这都是合情合理的,不给钱还,想让人工作那是不可能的。又想让马儿跑得快,又不给马儿吃草怎么行呢?
遇到这样的情况,其实可以完美的避开。我们在面试的时候就要对他相关的一些报酬和作息时间问得详细,发现有这个义务加班的情况就要注意一定要问他有没有工资,如果说没有,那我们就不要选择这家公司换一家公司面试,总能找到合适的工作。但如果没有问清楚就来到这家公司上班了,上班之后才发现每一周都有这个义务加班一天,那我们该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劳动局是我们第一时间该想到的地方,这也是专门保护求职者的,他不会让求职者受到一点点的不公平待遇。本来义务加班没有给工资,就是属于违法行为,如果他不给加班费的话,那我们也可以要求进行补休,如果连补休都没有,我们直接就去劳动局反映情况,劳动局会根据相应的情况找到这家公司提出支付加班费或者是调休,维护我们的劳动权益。
根据劳动法的第41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个小时,特殊延长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个小时。他是超过了很多小时了,可以直接去劳动局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