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如何合法骑摩托车
法律分析:为加强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就禁止摩托车(含二轮、三轮摩托车,下同)在部分道路行驶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摩托车在福田、罗湖、南山、盐田、龙岗、龙华、光明区内所有道路行驶。二、宝安区禁止摩托车行驶的区域、道路。(一)新安街道:区域内所有道路;(二)西乡街道:区域内所有道路;(三)福永街道:区域内所有道路;(四)沙井街道:区域内所有道路;(五)石岩街道:区域内所有道路;(六)松岗街道:区域内所有道路;(七)航城街道:区域内所有道路;(八)燕罗街道:区域内所有道路;(九)福海街道:区域内所有道路;(十)新桥街道:107国道(北起莞深交接处,南至新桥立交路段)以外区域内所有道路。三、坪山区禁止摩托车行驶的区域、道路。坪山街道:区域内所有道路;马峦街道:区域内所有道路;碧岭街道:区域内所有道路;石井街道:区域内所有道路;龙田街道:区域内所有道路;坑梓街道:坪山大道(原深汕公路,东起惠深交界处,西至白石路交界处路段)以外区域内所有道路。四、大鹏新区禁止摩托车行驶的区域、道路。(一)大鹏街道:除坪西路、鹏飞路、葵鹏路外区域内的所有道路;(二)南澳街道:除南西路、坪西路、海滨路、同富路外区域内的所有道路;(三)葵涌街道:除坪葵路、坪西路、葵鹏路、盐葵路外区域的所有道路。五、上述禁行时间为每日0时至24时。六、对于在我市从事公共设施抢修、警用巡逻所使用的摩托车、经市残联备案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按照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纳入特种行业备案管理的,不受上述禁止行驶措施限制。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八、本通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但是,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专用标志的车辆除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专用标志。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在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的销售场所,销售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