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代遗址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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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商代遗址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郑州商代遗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郑州商代遗址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第三条 郑州商代遗址保护应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郑州商代遗址保护工作委员会,协调解决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指导、检查保护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郑州商代遗址保护工作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参加。第五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郑州商代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郑州商代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郑州商代遗址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土地、公安、工商行政、旅游、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及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均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郑州商代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并有权检举、制止破坏郑州商代遗址的行为。第七条 对在郑州商代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保护范围第八条 郑州商代遗址保护范围,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分为重点保护范围和一般保护范围。第九条 郑州商代遗址重点保护范围为:
(一)顺河路以南、东里路以北、商代东城墙以西、紫荆山路以东区域;
(二)郑州六中(回民中学)操场区域;
(三)河南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家属院区域(东里路东段以南);
(四)黄委会第一宿舍区以南、东城墙以西、城北路以北、河南中医学院家属院以东区域;
(五)省中医药研究院办公楼前区域;
(六)黄委会水利科学研究院南院东半部区域(顺河路以南、紫荆山路以西、省艺术学校西院以北、工一街以东):
(七)省艺术学校西院区域(黄委会水利科学研究院以南、紫荆山路以西、东里路以北、省曲艺木偶剧团以东);
(八)郑州商代城墙及其两侧各20米区域。第十条 郑州商代遗址一般保护范围为:
(一)郑州商代城墙以内区域(重点保护范围除外);
(二)郑州商代城墙外自重点保护范围边线外200米区域:
(三)郑州商代北城墙以北冶铜遗址及制骨遗址,即花园路以西、经五路以东、金水路以北、纬三路以南区域;
(四)郑州商代西城墙以西制陶遗址,即市十四中校院内区域;
(五)人民公园墓葬区、北二七路墓葬区及张寨南街青铜器窑藏遗址,即杜岭街以西、铭功路以东、太康路以北、金水河以南区域;
(六)郑州商代南城墙以南铸铜遗址,即陇海东路北侧10米以南、南仓西里以东、南仓街以北、省货运一公司以西区域;
(七)烟厂墓葬区,即郑州卷烟厂厂区区域(熊耳河以南、郑州轻型汽车制造厂以西、陇海路以北、烟厂街以东);
(八)杨庄墓葬区,即凤凰路以南、城东路以东、货栈北街以西、杨庄南街以北;
(九)郑州商城外城墙及其两侧各50米区域,即郑州商城东南的凤凰台向西南,经省水利物资站仓库至市服务公司新郑路家属院折向西北,经市五中、布厂街花园新村、银基商贸城至东方红影剧院,以及外城墙遗址延伸地带的城墙遗址。第十一条 在郑州商代遗址保护范围外新发现的商代遗址,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指定为保护对象,加强保护,并报省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范围。
在郑州商代遗址一般保护范围内新发现的重要商代遗址,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保护范围进行保护,并报省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范围。第十二条 郑州商代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在保护范围边缘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第三章 规划和保护第十三条 编制郑州商代遗址保护规划,应结合商代遗址文化内涵,本着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科学兼顾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需要。
郑州商代遗址的重点保护地段,应规划为城市绿地,进行绿化、美化,建设能够体现商代文化内涵的建筑小品,适度发展旅游景点,展示郑州历史文化特色。第十四条 郑州商代遗址保护规划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土地、旅游、市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郑州商代遗址保护工作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参加。第五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郑州商代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郑州商代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郑州商代遗址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土地、公安、工商行政、旅游、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及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均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郑州商代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并有权检举、制止破坏郑州商代遗址的行为。第七条 对在郑州商代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保护范围第八条 郑州商代遗址保护范围,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分为重点保护范围和一般保护范围。第九条 郑州商代遗址重点保护范围为:
(一)顺河路以南、东里路以北、商代东城墙以西、紫荆山路以东区域;
(二)郑州六中(回民中学)操场区域;
(三)河南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家属院区域(东里路东段以南);
(四)黄委会第一宿舍区以南、东城墙以西、城北路以北、河南中医学院家属院以东区域;
(五)省中医药研究院办公楼前区域;
(六)黄委会水利科学研究院南院东半部区域(顺河路以南、紫荆山路以西、省艺术学校西院以北、工一街以东):
(七)省艺术学校西院区域(黄委会水利科学研究院以南、紫荆山路以西、东里路以北、省曲艺木偶剧团以东);
(八)郑州商代城墙及其两侧各20米区域。第十条 郑州商代遗址一般保护范围为:
(一)郑州商代城墙以内区域(重点保护范围除外);
(二)郑州商代城墙外自重点保护范围边线外200米区域:
(三)郑州商代北城墙以北冶铜遗址及制骨遗址,即花园路以西、经五路以东、金水路以北、纬三路以南区域;
(四)郑州商代西城墙以西制陶遗址,即市十四中校院内区域;
(五)人民公园墓葬区、北二七路墓葬区及张寨南街青铜器窑藏遗址,即杜岭街以西、铭功路以东、太康路以北、金水河以南区域;
(六)郑州商代南城墙以南铸铜遗址,即陇海东路北侧10米以南、南仓西里以东、南仓街以北、省货运一公司以西区域;
(七)烟厂墓葬区,即郑州卷烟厂厂区区域(熊耳河以南、郑州轻型汽车制造厂以西、陇海路以北、烟厂街以东);
(八)杨庄墓葬区,即凤凰路以南、城东路以东、货栈北街以西、杨庄南街以北;
(九)郑州商城外城墙及其两侧各50米区域,即郑州商城东南的凤凰台向西南,经省水利物资站仓库至市服务公司新郑路家属院折向西北,经市五中、布厂街花园新村、银基商贸城至东方红影剧院,以及外城墙遗址延伸地带的城墙遗址。第十一条 在郑州商代遗址保护范围外新发现的商代遗址,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指定为保护对象,加强保护,并报省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范围。
在郑州商代遗址一般保护范围内新发现的重要商代遗址,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保护范围进行保护,并报省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范围。第十二条 郑州商代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在保护范围边缘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第三章 规划和保护第十三条 编制郑州商代遗址保护规划,应结合商代遗址文化内涵,本着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科学兼顾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需要。
郑州商代遗址的重点保护地段,应规划为城市绿地,进行绿化、美化,建设能够体现商代文化内涵的建筑小品,适度发展旅游景点,展示郑州历史文化特色。第十四条 郑州商代遗址保护规划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土地、旅游、市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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