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使用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氧气、乙炔、液化气(丙烷)等气体的安全使用,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气瓶颜色标志》(GB7114-1999)、《气瓶警示标签》(GB16804-1997)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作业活动中使用的氧气、乙炔、液化气瓶(以下简称气瓶)的购买、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二章 气瓶入厂前的检查 第三条 购买前供应部应对厂商资质进行评审,向厂商索要气瓶充装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以及气瓶检验报告,资质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购买;物资仓储处应对入厂前的气瓶进行检查验收,检查不合格的气瓶不得接收。. 产品交接验收单见附录A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 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