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退伍后的待遇
法律分析:1.优先安置参战退役军人。法律明确对参战退役军人给予重点保障,让其既有政治荣誉,又有相应的经济待遇,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显著的激励作用和强烈的感召作用。
2.全国统一制订退役军人优待证。优待证是退役军人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服务的重要载体。近年来,部分省市退役军人凭证可以享受免费游览国家投资的旅游景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等优待政策。
3.保障“兜底”政策。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将退役军人保障与国家社会保障有序衔接,不仅维护了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使退役军人的特殊优待地位落地见效。
4.加大了军人荣誉力度。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当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这是对退役军人的尊重和褒扬,更是对英雄主义精神的一种弘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三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九条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退役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 对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