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医保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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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具体见法律依据的《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原文。
法律依据:《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二十条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参保人在本市协议医疗机构或者因急诊(症)抢救需要而在本市非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院对应的支付比例分别为65%、80%、90%;
(二)参保人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为55%;
(三)参保人未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或者因急诊(症)抢救需要在外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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