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三检是哪三检
法律分析:所谓三检就是:
1、实行操作者的“自检”,操作人员在完成施工作业后对自己的施工成果进行的质量检查。
2、工人之间的“互检”,下道工序的操作人员对上道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如:油漆工对抹灰工的墙面平整度进行检查。
3、专职检验人员的“专项检”,专业技术负责人或施工质量负责人对施工质量或设施、设备进行的专业检查。
这种三种检验相结合的检验方法是在施工过程中长期检验工作的经验总结,是最常见的质量控制手段也是最新版的三检定义。
另外还有一种老式的“三检”,依旧在2014版的《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四版)》中存在,其出现在装饰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中第2条:“施工人员应该认真做好质量自检、互检及工序的交接检查,做好记录,记录数据要做到真实、全面、及时。”
上述三条是我们老经验的施工人员常说的"三检”即:自检、互检、交接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