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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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外地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与直辖市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生育保险规定的治疗期间如果他们参与计划生育政策市的生育保险和医疗机构产生与妇产科部门。
2、 女职工的用人单位在同一月内生育累计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足额发放。
3、在政策范围内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孩子;
4、符合生育条件,经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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