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公积金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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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购买商品住房的;
(2)购买存量住房的;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
(4)自建、翻建、大修住房的;
(5)购买公有住房的;
(6)偿还住房贷款的;
(7)还清住房贷款的;
(8)离休、退休的;
(9)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公积金帐户封存(停缴)满二年的;
(11)属于主管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和特困对象的;
(1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苏州大市范围或出境定居的;
(13)租赁自住住房支付房租的;
(14)出国、出境定居的;
(15)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器官移植五种重大疾病的;
(1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等情况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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