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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使用中的违法犯罪问题如下:
1、故意毁坏单车的行为。
2、将单车据为己有的行为,这里存在两种情形:
一是用户在与单车公司存在租赁服务合同关系过程中,将单车据为“己有”。
二是用户与单车公司之间不存在租赁服务合同关系,通过破坏单车,自己上锁,将单车据为己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故意毁坏单车的行为。
2、将单车据为己有的行为,这里存在两种情形:
一是用户在与单车公司存在租赁服务合同关系过程中,将单车据为“己有”。
二是用户与单车公司之间不存在租赁服务合同关系,通过破坏单车,自己上锁,将单车据为己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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