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7年美国宪法的原则
美国1787年宪法的分权制衡原则。
欧美资产阶级代议制是近年来的高考的热门考点,本节微课主要介绍的是其中美国的政治制度里的美国1787年宪法的分权制衡原则,这一知识点在众多考题中经常出现,本微课目的是让学生熟悉和理解这一知识点,以应对有关考题。
让学生明确美国联邦政府是如何“分权”“制衡”,通过一个简单的三角形关系图让学生区分立法、行政、司法三大部门的具体职责什么,三大部门之间是如何制约,已达到平衡的,并通过列举两个例子来让学生加深对美国联邦政府的运作和分权制原则的认识。
美国宪法简介: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一个更为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规划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之赐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本宪法。”前面这段话是美国宪法的前言。
美国宪法英文中开首三个单词便是“We the People”(我们人民),充分彰显人民在宪法中的绝对地位,也是最为美国人熟悉并当作口头禅的一句话。我们的读者希望能够了解有关美国宪法的知识,这里就做概要介绍。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正文一共有7章,加上27项宪法修正案(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构成宪法的全部内容。必须指出的是,宪法正文与宪法修正案的法律地位是一样的,没有主次之分,因为有了宪法修正案,因此宪法正文在通过后的两百多年中一字未改。
1787年9月17日位于费城的制宪会议通过了宪法的最后文本,并将这个文本提交给当时的13个州批准。根据制宪会议的规定,在13个州中,必须得到9个州的批准宪法才可以成立,1788年6月21日新罕布什尔州成为第9个批准宪法的州,意味着宪法得到正式通过。
根据宪法,美国成为以州为基础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同时成立联邦政府负责联邦事务的运作,从此联邦制取代此前的邦联制。美国宪法是世界上首部完备的成文宪法,为日后许多国家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美国宪法正文一共有7章,大致说来,第一章对国会的组成、职能、权力以及国会议员的选举做了规定;第二章对总统、副总统的职权、选举方式做了规定;第三章对最高法院及司法机构的组成、权职做了规定。
也就是说,宪法正文前三章奠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基础。第四章厘定了联邦与州的关系;第五章规定了修宪程序;第六章确定了宪法的最高权威以及承诺宪法成立前订立的债务及义务依然有效;第七章规定宪法成立必须得到9个州的批准。
宪法的通过在美国历史上是一件值得大书特书的事,然而由于宪法正文没有明确州的权力及民众的权利,引起拥护派与反对派的大辩论,在宪法得到多数州批准实施后召开的首届国会上,来自弗吉尼亚州的议员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后来成为第4任总统)在国会提出了宪法修正案。
麦迪逊的修正案经国会辩论、删减、增补,最后形成十二项修正案并由国会通过。根据宪法规定,任何修宪案都要得到四分之三个州的批准,当时美国有14个州,因此需要11个州的批准修宪案才能正式成为法律。
经过两年多的时间,陆续有11个州批准了前十条修正案,这十条修正案被统称为“权利法案”,成为宪法的一部分,也成为民众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的主要武器。
此后,在两百多年的时间中,又陆续增加了17项修正案,其中第27修正案于1992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