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运费如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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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依据《 民法典 》的规定,签订 买卖合同 时,运费的承担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确定后,在合同中载明,除了运费的承担,还 要约 定运输方式、运输期限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六百零三条【标的物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一个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一个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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