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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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的办理如下:
1、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区县林业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区县林业局根据申报的经营利用内容发给《经营利用申请表》;
3、区县林业局核实经营的内容和规模、供货渠道和方式;
4、区县林业局报请市林业局,根据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申请经营种类在我市种群数量情况和驯养繁殖情况审查批准,代替省林业厅颁发《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证》;
5、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原则上不考虑经营利用,特殊需要由市林业局审核后报上级林业部门审批。
办理程序:
1、接件受理: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
2、科室负责人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申请的审核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申请的审核建议,报分管局长复核。
3、分管领导复核:分管局长在2 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
4、局长审批:局长在2 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准予申请的,颁发“批复”;不予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办理程序:
1、接件受理: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
2、科室负责人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申请的审核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申请的审核建议,报分管局长复核。
3、分管领导复核:分管局长在2 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
4、局长审批:局长在2 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准予申请的,颁发“批复”;不予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过程图释:1:受理 2:审核 3:复核 4:审批 5:办结
申报材料:
1、各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
4、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5、驯养繁殖所需资金来源证明;
6、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7、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8、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9、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1、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区县林业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区县林业局根据申报的经营利用内容发给《经营利用申请表》;
3、区县林业局核实经营的内容和规模、供货渠道和方式;
4、区县林业局报请市林业局,根据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申请经营种类在我市种群数量情况和驯养繁殖情况审查批准,代替省林业厅颁发《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证》;
5、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原则上不考虑经营利用,特殊需要由市林业局审核后报上级林业部门审批。
办理程序:
1、接件受理: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
2、科室负责人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申请的审核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申请的审核建议,报分管局长复核。
3、分管领导复核:分管局长在2 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
4、局长审批:局长在2 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准予申请的,颁发“批复”;不予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办理程序:
1、接件受理: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
2、科室负责人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申请的审核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申请的审核建议,报分管局长复核。
3、分管领导复核:分管局长在2 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
4、局长审批:局长在2 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准予申请的,颁发“批复”;不予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过程图释:1:受理 2:审核 3:复核 4:审批 5:办结
申报材料:
1、各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
4、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5、驯养繁殖所需资金来源证明;
6、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7、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8、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9、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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