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是怎样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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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有组织犯罪的一种
有组织犯罪,英文为“organized crime”。有组织犯罪作为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现象,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但是,迄今为止,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在世界范围内尚没有一个统一并得到普遍公认的定义。其代表性的观点有下列几种:
1、 最广义定义。认为有组织犯罪是以实施某些犯罪为目的而形成的结伙、帮派、集团
或组织。如美国加利福尼亚(California)州刑法规定:“有组织犯罪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在长期目标的基础上从事一种或多种如下行为:(1)提供非法物品或服务,如放高利贷等;(2)掠夺性犯罪,如盗窃、伤害等。还有一些典型的犯罪行为也应列入有组织犯罪定义之中,即五类行为:A、敲诈集团;B、非法行业;C、盗窃集团;D、帮派;E、恐怖组织。”我国有的学者认为,目前中国有组织犯罪包括三种组织形式,即松散的犯罪结伙、犯罪集团及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2、广义定义。认为有组织犯罪是3人以上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稳定的犯罪组织,包括犯罪集团和黑社会组织。如墨西哥联邦及联邦特区刑事诉讼法对有组织犯罪下的定义为:“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人按纪律及等级规则组织起来,以一贯使用暴力的方式或主要以获利为目的犯下某项法律限定的罪行。” 我国有的学者也认为,有组织犯罪一般是指3人以上为多次实行一种或多种故意犯罪而建立的具有一定组织性与稳定性的共同犯罪组织。
3、狭义定义。认为有组织犯罪即为黑社会犯罪。联合国预防和控制犯罪机构在文件中,通常将有组织犯罪视为黑社会。许多学者也持此种看法。如俄罗斯学者阿达什科维奇(Ю.И.Адашкевич)认为:“有组织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丑恶现象,它以刑事犯罪、黑经济结构以及政权管理机关的腐败三者相结合为特点实施犯罪行为的群体,该群体不仅控制着违法犯罪资金,甚至控制了国家或社会某些领域的部分合法资金。” 法国犯罪学家安德鲁·博萨认为:“有组织犯罪实际上表现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在合法团体的外面,有自己的章程、自己的组织、等级和严厉的纪律,利用一切手段实现他们的目的,即最大利润。” 日本学者菊田幸一认为:“所谓有组织犯罪,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多数犯罪人在持续从事犯罪活动时,都有一个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组织,其指挥系统是按阶层组成的;(2)该组织成员不仅本身从事犯罪活动,而且还秘密掩护商店、艺人及其他特定职业者的犯罪活动;(3)如果组织内部的领导发生变动时,不存在移交领导权问题,有越代掌握组织权力的;(4)由该组织操纵一定地区的所有犯罪活动,或至少控制其中特定的犯罪活动,而且这种控制权总是掌握在某个首领一人手中;(5)犯罪手段和犯罪行为几乎都以组织的每个成员的权限为标准而采取的;(6)为顺利实现犯罪目的,对各种犯罪活动都有周密的计划。”
4.法律上的定律
黑社会性质组织,从字面意义上考察,应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也就是说,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组织结构、犯罪方式、反侦查能力等方面与一般的团伙犯罪有着质的区别,已完成了从团伙犯罪到有组织犯罪的飞跃;但其组织的完整性、组织的层次性、与政权的合流水平与典型的黑社会组织形态相比,又存在明显差距。
有组织犯罪,英文为“organized crime”。有组织犯罪作为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现象,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但是,迄今为止,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在世界范围内尚没有一个统一并得到普遍公认的定义。其代表性的观点有下列几种:
1、 最广义定义。认为有组织犯罪是以实施某些犯罪为目的而形成的结伙、帮派、集团
或组织。如美国加利福尼亚(California)州刑法规定:“有组织犯罪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在长期目标的基础上从事一种或多种如下行为:(1)提供非法物品或服务,如放高利贷等;(2)掠夺性犯罪,如盗窃、伤害等。还有一些典型的犯罪行为也应列入有组织犯罪定义之中,即五类行为:A、敲诈集团;B、非法行业;C、盗窃集团;D、帮派;E、恐怖组织。”我国有的学者认为,目前中国有组织犯罪包括三种组织形式,即松散的犯罪结伙、犯罪集团及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2、广义定义。认为有组织犯罪是3人以上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稳定的犯罪组织,包括犯罪集团和黑社会组织。如墨西哥联邦及联邦特区刑事诉讼法对有组织犯罪下的定义为:“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人按纪律及等级规则组织起来,以一贯使用暴力的方式或主要以获利为目的犯下某项法律限定的罪行。” 我国有的学者也认为,有组织犯罪一般是指3人以上为多次实行一种或多种故意犯罪而建立的具有一定组织性与稳定性的共同犯罪组织。
3、狭义定义。认为有组织犯罪即为黑社会犯罪。联合国预防和控制犯罪机构在文件中,通常将有组织犯罪视为黑社会。许多学者也持此种看法。如俄罗斯学者阿达什科维奇(Ю.И.Адашкевич)认为:“有组织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丑恶现象,它以刑事犯罪、黑经济结构以及政权管理机关的腐败三者相结合为特点实施犯罪行为的群体,该群体不仅控制着违法犯罪资金,甚至控制了国家或社会某些领域的部分合法资金。” 法国犯罪学家安德鲁·博萨认为:“有组织犯罪实际上表现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在合法团体的外面,有自己的章程、自己的组织、等级和严厉的纪律,利用一切手段实现他们的目的,即最大利润。” 日本学者菊田幸一认为:“所谓有组织犯罪,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多数犯罪人在持续从事犯罪活动时,都有一个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组织,其指挥系统是按阶层组成的;(2)该组织成员不仅本身从事犯罪活动,而且还秘密掩护商店、艺人及其他特定职业者的犯罪活动;(3)如果组织内部的领导发生变动时,不存在移交领导权问题,有越代掌握组织权力的;(4)由该组织操纵一定地区的所有犯罪活动,或至少控制其中特定的犯罪活动,而且这种控制权总是掌握在某个首领一人手中;(5)犯罪手段和犯罪行为几乎都以组织的每个成员的权限为标准而采取的;(6)为顺利实现犯罪目的,对各种犯罪活动都有周密的计划。”
4.法律上的定律
黑社会性质组织,从字面意义上考察,应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也就是说,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组织结构、犯罪方式、反侦查能力等方面与一般的团伙犯罪有着质的区别,已完成了从团伙犯罪到有组织犯罪的飞跃;但其组织的完整性、组织的层次性、与政权的合流水平与典型的黑社会组织形态相比,又存在明显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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