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题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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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足小都比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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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外出经商的甲与乙在某一宾馆同时租用一间房住宿。2003年5月深夜,宾馆大楼突然发生火灾,火势极其猛烈,甲乙得和这一消息后,急忙穿上衣服逃拿。乙因年迈体衰,行动不便,甲快速奔跑,将乙撞倒,致其头破血流,当场昏厥,不治而亡。

问:甲的行为是否正当,其有无刑责任?

【刑事诉讼法】1999年9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杀人案。被害人余某,女,20岁,某市针织厂女工。家人发现她失踪,多方寻找未果。几天后,在郊区护城河发现其尸体。某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市针织厂业务科职员范某有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1999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范某进行了讯问,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范某实施杀人行为,于2000年2月份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并于2月12日将起诉决决定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范某、被害人余某的母亲周某。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范某,向上一级检察院即某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周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问: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民法】2000年8月8日晚上,状马专业户邓某某从县城赶紧集回家。快到村子的时候,忽然发现路边有一匹无人看管的马,他左右寻找了一下没发现人,又高声呼喊了几声也没人答应,就把马带回家。邓某某拴到马后,到处打听了几天,都没有发现附近有有谁丢了马,于是邓某某就将该马与自己的马放到起饲养,没过几天,马配了种,怀上了小马驹。过了一阵子,邻村的何某某找到邓某某,说明是自己丢了马,经确认丢失的母马确实为何某某所有。何苛某要求把成领走,但邓某某认为母马可以领走,但母马产下的马驹应归自己所有,因为是由于自己的精心饲养和照料才使母马怀上马驹,但何某某认为自己的母马生下的马驹理所当然属于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下。

问:1.邓某某照料马的行为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请说明理由。

2.邓某某要求日后产的马驹归自己所有的主张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3.假如在邓某某照料马时,马突然发狂,踢伤邓某某,邓某某为此支付医疗费200元,应如何处理?

4.假如在邓某某照料马期间,马突然遭雷击死亡,几天后何某某找到邓某某要求赔偿,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法】周某有三个儿子,周某生前同次子共同生活在A地。周革死后留有遗产房屋数间在B地,该房屋一直为次占据和使用。周某的长子(居住C地)和三子(居住D地)提出要求作为周某的法定继承人分割该遗产,但是,周某的次子始终没有答应。而是一直对该房屋占有和使用。后周某的长和三子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产。受理法院决定对该案采用很简易程序。

问:1.原告应当向何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决定采用简易程序后,采用口头方式通知了被告相关的原告的诉状内容,并且口头通知被告开庭的日期。此程序是否正当?

3.在审理的过程中,法官认为案件比较复杂,因此将案件转达为普通程序,此程序是否正当?

4.如果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没有决定采用简易程序,但是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的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因此决定将案件转为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此程序是否正当?

5.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法院应当在何时间内审理完毕?审理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6.如果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不定期事实不清,发回重新审理。一审法院再次使用了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此程序是否正当?

7.如果一审法院审理完毕后,当事人以方并没有上诉。后来,被告方申请了再审,法院经过审查决定再审,此时再审法院决定按照一审程序,仍然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此程序是否正当?

【行政法】垂风纯利润村民江某,多年来与村民一起住在颍河堤内的老房子里。2000年3月,垂岗乡政府对堤坝内的住户进行统一规划,让他们全部搬迁到颍河堤坝以外的高压电线附近建房安居。江某的宅基地恰恰相反被规划在该县供电局所有的10千伏配电线路的正下方。为此,江某多次找到垂岗政府要求重新规划,乡政府也曾要求电力部门将高压电线移走,但颍上县供电局和垂岗乡变电所却坚持说,电力保护区是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不有想迁就迁,他们反过来要求垂岗乡政府重新规划。在旧房已拆,县供电局和垂岗乡变电所与乡政府还是各不相让的情况下,江革不得不开始在高压电线下建房。房子即将建好,颍 上县供电局和垂岗乡政府都前来制止,称其房子是违章建筑,并要求予以拆除。江某不服,自己的房是政府统一规划的,又统一办理了建房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怎么一下子就变成了违章建筑?遂再次找到垂岗乡政府请求处理,但无结果。因所建房屋房顶距离高压线不足1米,江某的房无法封顶。很快到了冬季,再不封顶,一家人无法过冬。2000年底,趁垂岗乡政府停电检修之机,江某将经过其房屋上空的高压线剪断,强行将房屋封顶。为保险起见,他在房西侧建了一个楼梯可至房顶,并用树枝将入口遮堵,平时不让人上去。 2001年6月,9岁的小某某到姨你江某家做客。小某某钻过树枝篱笆沿楼梯爬上房顶玩耍,被高压电击倒。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小某某的左前臂被近截掉,经法医鉴定,为6级伤残。小某某将组成上县供电垂岗乡变电所、垂岗乡政府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30万元。诉讼期间,颍上县法院追加江某为第三人。在诉讼中,供电局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职责,对此次电力事故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是造成小某某触电伤残的10千伏高压配电线1998年12月电改时就已架子设,垂岗乡政府规划时把江某安排在高压线下建本身就违反了《电子设施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而江某建房时,他们曾多次制止,但江一直不予理睬,反而将高压剪断。垂岗乡政府则认为,当初进行规划时,已与变电所协商,让其将高压线迁移,由于变电所没迁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江某更是愤愤不平,建房是政府要求的,剪断高压线是出于无奈,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问:1.本案中共涉及向个行政主体?

2.本案中的行政主体属于什么种类?

3.本案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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