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报关员考试商品归类代码说明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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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类 类注、章注
第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四十七章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
【注释】
品目47.02所称“化学木浆,溶解级”,是指温度在20℃时浸入含18%氢氧化钠的苛性碱溶液内,1小时后,按重量计含有92%及以上的不溶级分的碱木浆或硫酸盐木浆,或者含有88%及以上的不溶级分的亚硫酸盐木浆。对于亚硫酸盐木浆,按重量计灰分含量不得超过0.15%。
第四十八章 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
【注释】
一、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所称“纸”包括纸板(不考虑其厚度或每平方米重量)。
二、本章不包括:
(一)第三十章的物品;
(二)品目32.12的压印箔;
(三)香纸及用化妆品浸渍或涂布的纸(第三十三章);
(四)用肥皂或洗涤剂浸渍、覆盖或涂布的纸或纤维素絮纸(品目34.01)和用光洁剂、擦光膏及类似制剂浸渍、覆盖或涂布的纸或纤维素絮纸(品目34.05);
(五)品目37.01至37.04的感光纸或感光纸板;
(六)用诊断或实验用试剂浸渍的纸(品目38.22);
(七)第三十九章的用纸强化的层压塑料板,用塑料覆盖或涂布的单层纸或纸板(塑料部分占总厚度的一半以上),以及上述材料的制品,但品目48.14的壁纸除外;
(八)品目42.02的物品(例如,旅行用品);
(九)第四十六章的物品(编结材料制品);
(十)纸纱线或纸纱线纺织物(第十一类);
(十一)第六十四章或第六十五章的物品;
(十二)品目68.05的砂纸或品目68.14的用纸或纸板衬底的云母(但涂布云母粉的纸及纸板归入本章);
(十三)用纸或纸板衬底的金属箔(通常归入第十四类或第十五类);
(十四)品目92.09的制品;
(十五)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或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钮扣)。
三、除注释七另有规定的以外,品目48.01至48.05包括经砑光、高度砑光、釉光或类似处理、仿水印、表面施胶的纸及纸板;同时还包括用各种方法本体着色或染成斑纹的纸、纸板、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除品目48.03另有规定的以外,上述品目不适用于经过其他方法加工的纸、纸板、纤维素絮纸或纤维素纤维网纸。
四、本章所称“新闻纸”,是指所含用机械或化学—机械方法制得的木纤维不少于全部纤维重量的50%的未经涂布的报刊用纸,未施胶或微施胶,每面的粗糙度[帕克印刷表面粗糙度(1兆帕)]超过2.5微米,每平方米重量不小于40克,但不超过65克。
五、品目48.02所称“书写、印刷或类似用途的纸及纸板”、“未打孔的穿孔卡片纸及穿孔纸带纸”,是指主要用漂白纸浆或用机械或化学—机械方法制得的纸浆制成的纸及纸板,并且符合下列任一标准: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50克的纸或纸板:
(一)用机械或化学—机械方法制得的纤维含量在10%及以上,并且
1.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80克;或
2.本体着色;
(二)灰分含量在8%以上,并且
1.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80克;或
2.本体着色;
(三)灰分含量在3%以上,亮度在60%及以上;
(四)灰分含量在3%以上,但不超过8%,亮度低于60%,耐破指数等于或小于2.5千帕斯卡·平方米/克;
(五)灰分含量在3%及以下,亮度在60%及以上,耐破指数等于或小于2.5千帕斯卡·平方米/克。
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50克的纸或纸板:
(一)本体着色;或
(二)亮度在60%及以上,并且
1.厚度在225微米及以下;或
2.厚度在225微米以上,但不超过508微米,灰分含量在3%以上;
(三)亮度低于60%,厚度不超过254微米,灰分含量在8%以上。
品目48.02不包括滤纸及纸板(含茶袋纸)或毡纸及纸板。
六、本章所称“牛皮纸及纸板”,是指所含用硫酸盐法或烧碱法制得的纤维不少于全部纤维重量的80%的纸及纸板。
七、除品目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符合品目48.01至48.11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所规定的纸、纸板、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应按号列顺序归入有关品目中的最末一个品目。
八、品目48.01及48.03至48.09仅适用于下列规格的纸、纸板、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
(一)成条或成卷,宽度超过36厘米;
(二)成张矩形(包括正方形),一边超过36厘米,另一边超过15厘米(以未折叠计)。
九、品目48.14所称“壁纸及类似品”,仅限于:
(一)适合作墙壁或天花板装饰用的成卷纸张,宽度不小于45厘米,但不超过160厘米:
1.起纹、压花、染面、印有图案或经过其他装饰的(例如起绒),不论是否用透明的防护塑料涂布或覆盖;
2.表面饰有木粒或草粒而凹凸不平的;
3.表面用塑料涂布或覆盖并起纹、压花、染面、印有图案或经其他装饰的;
4.表面用不论是否平行连结或编织的编结材料覆盖的;
(二)适于装饰墙壁或天花板用的经上述加工的纸边及纸条,不论是否成卷;
(三)由几幅拼成的壁纸,成卷或成张,贴到墙上可组成印制的风景或图案。
既可作铺地制品,也可作壁纸的以纸或纸板为底的产品,应归入品目48.23。
十、品目48.20不包括切成一定尺寸的活页纸张或卡片,不论是否印制、压花、打孔。
十一、品目48.23主要适用于提花机或类似机器用的穿孔纸或卡片,以及纸花边。
十二、除品目48.14及48.21的货品外,印有图案、文字或图画的纸、纸板、纤维素絮纸及其制品,如果所印图案、文字或图画作为其主要用途,应归入第四十九章。
【子目注释】
一、子目4804.11及4804.19所称“牛皮衬纸”,是指所含用硫酸盐法或烧碱法制得的木纤维不少于全部纤维重量的80%的成卷机器上光或砑光纸及纸板,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15克,并且最低缪伦耐破度符合下表所示(其他重量的耐破度可参照下表换算):
二、子目4804.21及4804.29所称“袋用牛皮纸”,是指所含用硫酸盐法或烧碱法制得的木纤维不少于全部纤维重量的80%的成卷机器上光纸,每平方米重量不小于60克,但不超过115克,并且符合下列一种规格:
(一)缪伦耐破指数不小于3.7千帕斯卡·平方米/克,并且横向伸长率大于4.5%,纵向伸长率大于2%;
(二)至少能达到下表所示的最小撕裂度和抗张强度(其他重量的可参照下表换算):
三、子目4805.11所称“半化学的瓦楞纸”,是指所含用半化学制浆法制得的未漂白硬木纤维不少于全部纤维重量的65%的成卷纸张,并且在温度为23℃和相对湿度为50%时,经过30分钟的瓦楞芯纸平压强度测定(CMT30),抗压强度超过1.8牛顿/克/平方米。
四、子目4805.12包括主要用半化学法制得的草浆制成的成卷纸张,每平方米重量在130克及以上,并且在温度为23℃和相对湿度为50%时,经过30分钟的瓦楞芯纸平压强度测定(CMT30),抗压强度超过1.4牛顿/克/平方米。
五、子目4805.24和4805.25包括全部或主要用回收(废碎)纸及纸板制得的浆制成的纸及纸板,强韧箱纸板也可以有一面用染色纸或由漂白或未漂白的非再生浆制得的纸做表层,这些产品缪伦耐破指数不小于2千帕斯卡·平方米/克。
六、子目4805.30所称“亚硫酸盐包装纸”,是指所含用亚硫酸盐法制得的木纤维超过全部纤维重量的40%的机器砑光纸,灰分含量不超过8%,并且缪论耐破指数不小于1.47千帕斯卡·平方米/克。
七、子目4810.22所称“轻质涂布纸”,是指双面涂布纸,其每平方米总重量不超过72克,每面每平方米的涂层重量不超过15克,原纸中所含用机械方法制得的木纤维不少于全部纤维重量的50%。
第四十九章 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透明基的照相负片或正片(第三十七章);
(二)立体地图、设计图表或地球仪、天体仪,不论是否印刷(品目90.23);
(三)第九十五章的扑克牌或其他物品;
(四)雕版画、印刷画、石印画的原本(品目97.02),品目97.04的邮票、印花税票、纪念封、首日封、邮政信笺及类似品,以及第九十七章的超过100年的古物或其他物品。
二、第四十九章所称“印刷”,也包括用胶版复印机、油印机印制,在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控制下打印绘制,压印、冲印、感光复印、热敏复印或打字。
三、用纸以外材料装订成册的报纸、杂志和期刊,以及一期以上装订在同一封面里的成套报纸、杂志和期刊,应归入品目49.01,不论是否有广告材料。
四、品目49.01还包括:
(一)附有说明文字,每页编有号数以便装订成一册或几册的整集印刷复制品,例如,美术作品、绘画;
(二)随同成册书籍的图画附刊;
(三)供装订书籍或小册子用的散页、集页或书帖形式的印刷品,已构成一部作品的全部或部分。
但没有说明文字的印刷图画或图解,不论是否散页或书帖形式,应归入品目49.11。
五、除本章注释三另有规定的以外,品目49.01不包括主要作广告用的出版物(例如,小册子,散页印刷品、商业目录、同业公会出版的年鉴、旅游宣传品),这类出版物应归入品目49.11。
六、品目49.03所称“儿童图画书”,是指以图画为主、文字为辅,供儿童阅览的书籍。
第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四十七章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
【注释】
品目47.02所称“化学木浆,溶解级”,是指温度在20℃时浸入含18%氢氧化钠的苛性碱溶液内,1小时后,按重量计含有92%及以上的不溶级分的碱木浆或硫酸盐木浆,或者含有88%及以上的不溶级分的亚硫酸盐木浆。对于亚硫酸盐木浆,按重量计灰分含量不得超过0.15%。
第四十八章 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
【注释】
一、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所称“纸”包括纸板(不考虑其厚度或每平方米重量)。
二、本章不包括:
(一)第三十章的物品;
(二)品目32.12的压印箔;
(三)香纸及用化妆品浸渍或涂布的纸(第三十三章);
(四)用肥皂或洗涤剂浸渍、覆盖或涂布的纸或纤维素絮纸(品目34.01)和用光洁剂、擦光膏及类似制剂浸渍、覆盖或涂布的纸或纤维素絮纸(品目34.05);
(五)品目37.01至37.04的感光纸或感光纸板;
(六)用诊断或实验用试剂浸渍的纸(品目38.22);
(七)第三十九章的用纸强化的层压塑料板,用塑料覆盖或涂布的单层纸或纸板(塑料部分占总厚度的一半以上),以及上述材料的制品,但品目48.14的壁纸除外;
(八)品目42.02的物品(例如,旅行用品);
(九)第四十六章的物品(编结材料制品);
(十)纸纱线或纸纱线纺织物(第十一类);
(十一)第六十四章或第六十五章的物品;
(十二)品目68.05的砂纸或品目68.14的用纸或纸板衬底的云母(但涂布云母粉的纸及纸板归入本章);
(十三)用纸或纸板衬底的金属箔(通常归入第十四类或第十五类);
(十四)品目92.09的制品;
(十五)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或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钮扣)。
三、除注释七另有规定的以外,品目48.01至48.05包括经砑光、高度砑光、釉光或类似处理、仿水印、表面施胶的纸及纸板;同时还包括用各种方法本体着色或染成斑纹的纸、纸板、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除品目48.03另有规定的以外,上述品目不适用于经过其他方法加工的纸、纸板、纤维素絮纸或纤维素纤维网纸。
四、本章所称“新闻纸”,是指所含用机械或化学—机械方法制得的木纤维不少于全部纤维重量的50%的未经涂布的报刊用纸,未施胶或微施胶,每面的粗糙度[帕克印刷表面粗糙度(1兆帕)]超过2.5微米,每平方米重量不小于40克,但不超过65克。
五、品目48.02所称“书写、印刷或类似用途的纸及纸板”、“未打孔的穿孔卡片纸及穿孔纸带纸”,是指主要用漂白纸浆或用机械或化学—机械方法制得的纸浆制成的纸及纸板,并且符合下列任一标准: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50克的纸或纸板:
(一)用机械或化学—机械方法制得的纤维含量在10%及以上,并且
1.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80克;或
2.本体着色;
(二)灰分含量在8%以上,并且
1.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80克;或
2.本体着色;
(三)灰分含量在3%以上,亮度在60%及以上;
(四)灰分含量在3%以上,但不超过8%,亮度低于60%,耐破指数等于或小于2.5千帕斯卡·平方米/克;
(五)灰分含量在3%及以下,亮度在60%及以上,耐破指数等于或小于2.5千帕斯卡·平方米/克。
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50克的纸或纸板:
(一)本体着色;或
(二)亮度在60%及以上,并且
1.厚度在225微米及以下;或
2.厚度在225微米以上,但不超过508微米,灰分含量在3%以上;
(三)亮度低于60%,厚度不超过254微米,灰分含量在8%以上。
品目48.02不包括滤纸及纸板(含茶袋纸)或毡纸及纸板。
六、本章所称“牛皮纸及纸板”,是指所含用硫酸盐法或烧碱法制得的纤维不少于全部纤维重量的80%的纸及纸板。
七、除品目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符合品目48.01至48.11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所规定的纸、纸板、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应按号列顺序归入有关品目中的最末一个品目。
八、品目48.01及48.03至48.09仅适用于下列规格的纸、纸板、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
(一)成条或成卷,宽度超过36厘米;
(二)成张矩形(包括正方形),一边超过36厘米,另一边超过15厘米(以未折叠计)。
九、品目48.14所称“壁纸及类似品”,仅限于:
(一)适合作墙壁或天花板装饰用的成卷纸张,宽度不小于45厘米,但不超过160厘米:
1.起纹、压花、染面、印有图案或经过其他装饰的(例如起绒),不论是否用透明的防护塑料涂布或覆盖;
2.表面饰有木粒或草粒而凹凸不平的;
3.表面用塑料涂布或覆盖并起纹、压花、染面、印有图案或经其他装饰的;
4.表面用不论是否平行连结或编织的编结材料覆盖的;
(二)适于装饰墙壁或天花板用的经上述加工的纸边及纸条,不论是否成卷;
(三)由几幅拼成的壁纸,成卷或成张,贴到墙上可组成印制的风景或图案。
既可作铺地制品,也可作壁纸的以纸或纸板为底的产品,应归入品目48.23。
十、品目48.20不包括切成一定尺寸的活页纸张或卡片,不论是否印制、压花、打孔。
十一、品目48.23主要适用于提花机或类似机器用的穿孔纸或卡片,以及纸花边。
十二、除品目48.14及48.21的货品外,印有图案、文字或图画的纸、纸板、纤维素絮纸及其制品,如果所印图案、文字或图画作为其主要用途,应归入第四十九章。
【子目注释】
一、子目4804.11及4804.19所称“牛皮衬纸”,是指所含用硫酸盐法或烧碱法制得的木纤维不少于全部纤维重量的80%的成卷机器上光或砑光纸及纸板,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15克,并且最低缪伦耐破度符合下表所示(其他重量的耐破度可参照下表换算):
二、子目4804.21及4804.29所称“袋用牛皮纸”,是指所含用硫酸盐法或烧碱法制得的木纤维不少于全部纤维重量的80%的成卷机器上光纸,每平方米重量不小于60克,但不超过115克,并且符合下列一种规格:
(一)缪伦耐破指数不小于3.7千帕斯卡·平方米/克,并且横向伸长率大于4.5%,纵向伸长率大于2%;
(二)至少能达到下表所示的最小撕裂度和抗张强度(其他重量的可参照下表换算):
三、子目4805.11所称“半化学的瓦楞纸”,是指所含用半化学制浆法制得的未漂白硬木纤维不少于全部纤维重量的65%的成卷纸张,并且在温度为23℃和相对湿度为50%时,经过30分钟的瓦楞芯纸平压强度测定(CMT30),抗压强度超过1.8牛顿/克/平方米。
四、子目4805.12包括主要用半化学法制得的草浆制成的成卷纸张,每平方米重量在130克及以上,并且在温度为23℃和相对湿度为50%时,经过30分钟的瓦楞芯纸平压强度测定(CMT30),抗压强度超过1.4牛顿/克/平方米。
五、子目4805.24和4805.25包括全部或主要用回收(废碎)纸及纸板制得的浆制成的纸及纸板,强韧箱纸板也可以有一面用染色纸或由漂白或未漂白的非再生浆制得的纸做表层,这些产品缪伦耐破指数不小于2千帕斯卡·平方米/克。
六、子目4805.30所称“亚硫酸盐包装纸”,是指所含用亚硫酸盐法制得的木纤维超过全部纤维重量的40%的机器砑光纸,灰分含量不超过8%,并且缪论耐破指数不小于1.47千帕斯卡·平方米/克。
七、子目4810.22所称“轻质涂布纸”,是指双面涂布纸,其每平方米总重量不超过72克,每面每平方米的涂层重量不超过15克,原纸中所含用机械方法制得的木纤维不少于全部纤维重量的50%。
第四十九章 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透明基的照相负片或正片(第三十七章);
(二)立体地图、设计图表或地球仪、天体仪,不论是否印刷(品目90.23);
(三)第九十五章的扑克牌或其他物品;
(四)雕版画、印刷画、石印画的原本(品目97.02),品目97.04的邮票、印花税票、纪念封、首日封、邮政信笺及类似品,以及第九十七章的超过100年的古物或其他物品。
二、第四十九章所称“印刷”,也包括用胶版复印机、油印机印制,在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控制下打印绘制,压印、冲印、感光复印、热敏复印或打字。
三、用纸以外材料装订成册的报纸、杂志和期刊,以及一期以上装订在同一封面里的成套报纸、杂志和期刊,应归入品目49.01,不论是否有广告材料。
四、品目49.01还包括:
(一)附有说明文字,每页编有号数以便装订成一册或几册的整集印刷复制品,例如,美术作品、绘画;
(二)随同成册书籍的图画附刊;
(三)供装订书籍或小册子用的散页、集页或书帖形式的印刷品,已构成一部作品的全部或部分。
但没有说明文字的印刷图画或图解,不论是否散页或书帖形式,应归入品目49.11。
五、除本章注释三另有规定的以外,品目49.01不包括主要作广告用的出版物(例如,小册子,散页印刷品、商业目录、同业公会出版的年鉴、旅游宣传品),这类出版物应归入品目49.11。
六、品目49.03所称“儿童图画书”,是指以图画为主、文字为辅,供儿童阅览的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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