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通燃气需要哪些手续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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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燃气户头需要的手续有:
1、业主身份证;
2、房本或者购房合同;
3、银行卡。
户主携带购房合同,缴纳费用的凭据,到煤气公司营业服务网点办理,同时签订安全供气协议并交纳管道煤气开户费,用户需装燃气热水器可同时开户,煤气公司将在开户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安装供气。
燃气开户流程:
1、已购买合格的天然气专用灶具,且灶具放在户主家中(请自备灶具电池);
2、已安装灶台,且灶台不能使用易燃材质,灶台孔已由灶台安装人员打好;
3、先去物业开个证明,说明是报装天然气的;
4、带上身份证和银行卡,房产证到煤气公司营业服务网点办理;
5、签订安全供气协议并交纳管道煤气开户费之后,煤气公司会安排工作人员上门量尺寸,第二天就来装表和硬管;
6、安装之后,安排点火,师傅会带着软管过来接好。
使用天然气注意事项有哪些
1、装有燃气表、燃气灶和燃气管等燃气设备、设施的房间或厨房不能作为卧室和休息室,因为如果燃气表、燃气灶和燃气管损坏漏气,不易察觉,更有可能引发爆炸、火灾等危险。
2、如在室内发现燃气气味,应立即打开门窗,并检查燃气灶开关是否关闭,如已关闭,可能是燃气管或是燃气表等处漏气,应立即将燃气表前总阀门予以关闭,随即到室外打电话通知燃气公司派员检查。燃气用户外出家中无人时,应关闭燃气表前总开关,以保证安全。
3、经常检查天然气管道、表、灶、热水器连接软管等是否固定牢,有无漏气点。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修理,不能勉强使用。
4、在燃气表、燃气灶、热水器等燃气设施的周围不要堆放废纸、塑料制品、干柴、汽油、竹篮等容易燃烧的物品和其他杂物,防止点燃燃气后,未熄灭的火柴梗丢入引起火警事故和妨碍维修等工作。
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使用规划,正确使用燃气;
(二)禁止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三)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
(四)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残液由燃气供应企业负责倾倒;
(五)禁止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
(七)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向不交纳气费的用户收取应交燃气费的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
第三十一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供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1、业主身份证;
2、房本或者购房合同;
3、银行卡。
户主携带购房合同,缴纳费用的凭据,到煤气公司营业服务网点办理,同时签订安全供气协议并交纳管道煤气开户费,用户需装燃气热水器可同时开户,煤气公司将在开户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安装供气。
燃气开户流程:
1、已购买合格的天然气专用灶具,且灶具放在户主家中(请自备灶具电池);
2、已安装灶台,且灶台不能使用易燃材质,灶台孔已由灶台安装人员打好;
3、先去物业开个证明,说明是报装天然气的;
4、带上身份证和银行卡,房产证到煤气公司营业服务网点办理;
5、签订安全供气协议并交纳管道煤气开户费之后,煤气公司会安排工作人员上门量尺寸,第二天就来装表和硬管;
6、安装之后,安排点火,师傅会带着软管过来接好。
使用天然气注意事项有哪些
1、装有燃气表、燃气灶和燃气管等燃气设备、设施的房间或厨房不能作为卧室和休息室,因为如果燃气表、燃气灶和燃气管损坏漏气,不易察觉,更有可能引发爆炸、火灾等危险。
2、如在室内发现燃气气味,应立即打开门窗,并检查燃气灶开关是否关闭,如已关闭,可能是燃气管或是燃气表等处漏气,应立即将燃气表前总阀门予以关闭,随即到室外打电话通知燃气公司派员检查。燃气用户外出家中无人时,应关闭燃气表前总开关,以保证安全。
3、经常检查天然气管道、表、灶、热水器连接软管等是否固定牢,有无漏气点。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修理,不能勉强使用。
4、在燃气表、燃气灶、热水器等燃气设施的周围不要堆放废纸、塑料制品、干柴、汽油、竹篮等容易燃烧的物品和其他杂物,防止点燃燃气后,未熄灭的火柴梗丢入引起火警事故和妨碍维修等工作。
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使用规划,正确使用燃气;
(二)禁止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三)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
(四)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残液由燃气供应企业负责倾倒;
(五)禁止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
(七)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向不交纳气费的用户收取应交燃气费的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
第三十一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供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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