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分析 急急急急急急
沈X为了分得单位最后一套福利分房,经人介绍,找到未婚姑娘张X,并如实告知自己的想法,并承诺房子到手后就与其离婚,并给2万元作为补偿,而且不干涉其生活。登记以后,单位新房分...
沈X为了分得单位最后一套福利分房,经人介绍,找到未婚姑娘张X,并如实告知自己的想法,并承诺房子到手后就与其离婚,并给2万元作为补偿,而且不干涉其生活。登记以后,单位新房分到手,沈X与张X去离婚,到门口张X变卦,多么3000,沈X不给,发生争执。当地婚姻登记机关了解情况以后,撤销二人的结婚登记,收回结婚证。问题:1:本案例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什么?2:你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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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2个,一是婚姻的有效性;二是那2万元钱的有效性。
对于婚姻的有效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本案的婚姻关系不存在法定无效的理由,也没有可撤销的理由,属于典型的假结婚。但是从法律上来看,这样的假结婚符合结婚的各项要件,双方是自愿结婚,不过出于什么目的,都是自愿的,因此这个婚姻是有效的。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的这种做法不妥当,在没有当时任申请的情况下就撤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只有他人申请才可撤销,不能依职权主动撤销。
至于那2万元钱,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因为两人的这个假结婚的协议,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不能据此提出任何请求,所以这2万元钱沈某也不用给,张某也无权要。
对于婚姻的有效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本案的婚姻关系不存在法定无效的理由,也没有可撤销的理由,属于典型的假结婚。但是从法律上来看,这样的假结婚符合结婚的各项要件,双方是自愿结婚,不过出于什么目的,都是自愿的,因此这个婚姻是有效的。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的这种做法不妥当,在没有当时任申请的情况下就撤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只有他人申请才可撤销,不能依职权主动撤销。
至于那2万元钱,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因为两人的这个假结婚的协议,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不能据此提出任何请求,所以这2万元钱沈某也不用给,张某也无权要。
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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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2个,一是婚姻的有效性;二是那2万元钱的有效性。
对于婚姻的有效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本案的婚姻关系不存在法定无效的理由,也没有可撤销的理由,属于典型的假结婚。但是从法律上来看,这样的假结婚符合结婚的各项要件,双方是自愿结婚,不过出于什么目的,都是自愿的,因此这个婚姻是有效的。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的这种做法不妥当,在没有当时任申请的情况下就撤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只有他人申请才可撤销,不能依职权主动撤销。
至于那2万元钱,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因为两人的这个假结婚的协议,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不能据此提出任何请求,所以这2万元钱沈某也不用给,张某也无权要。
对于婚姻的有效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本案的婚姻关系不存在法定无效的理由,也没有可撤销的理由,属于典型的假结婚。但是从法律上来看,这样的假结婚符合结婚的各项要件,双方是自愿结婚,不过出于什么目的,都是自愿的,因此这个婚姻是有效的。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的这种做法不妥当,在没有当时任申请的情况下就撤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只有他人申请才可撤销,不能依职权主动撤销。
至于那2万元钱,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因为两人的这个假结婚的协议,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不能据此提出任何请求,所以这2万元钱沈某也不用给,张某也无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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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两万元肯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无效合同。
这个婚姻的有效性就很难解释了,我认为是属于可撤消婚姻,因为结婚的解释是双方自愿,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因为为了达到非法的目的而缔结的婚姻是可撤消婚姻,虽然法律没有太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法理来讲应该是这样的。
这个婚姻的有效性就很难解释了,我认为是属于可撤消婚姻,因为结婚的解释是双方自愿,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因为为了达到非法的目的而缔结的婚姻是可撤消婚姻,虽然法律没有太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法理来讲应该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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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说明的是无效婚姻,因为婚姻要双方自愿为前提,感情基础为条件,既然是为了利益而选择的婚姻是无效的可撤消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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