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对什么进行审计监督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以下部门进行审计监督:
1、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3、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4、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是指国家对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和经济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专门机关。依法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权;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世界上最早的审计机关是法国1807年建立的审计院。各国审计机关隶属不尽一致。有的从属于立法机关,有的从属于行政机关,有的从属于司法机关。
设立和体制:
1、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3、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4、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审计特派员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5、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