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法中关于下水管道堵了该谁负责

我家是一楼门市房,现出租经营幼儿园。以前曾(出租)开过饭店。近一年来厕所坐便频频因堵塞造成向上反水现象。有时一个月内就发生过四次。几乎每个月都会有反水现象。据清掏工反映:... 我家是一楼门市房,现出租经营幼儿园。以前曾(出租)开过饭店。近一年来厕所坐便频频因堵塞造成向上反水现象。有时一个月内就发生过四次。几乎每个月都会有反水现象。据清掏工反映:根本原因是主管道不畅通。所以我们数次向物业反映,但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现在物业新换了领导,也不配合。他说是因为曾饭店时的油污贴在下水管道壁上,造成管道变窄,责任在我们,应由我们自己处理掉。可是这只是他们的猜测。我们想让他们查出真正的原因,但他们置之不理,还说他们只负责清掏化粪池内的东西,主管道及住宅室的清掏不归他们管。请问:物业在这个问题上应承担哪些义务?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我是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的,难道各地的物业法不是相同的吗?房产局说他们只负责市政所属的物业公司,而我们的小区是企业建的,所以不归他们管,但现在的问题是:企业与该物业已分开,物业公司自负赢亏,独立合算。所以,该物业如果不管,也没有什么部门能制约他们的。每次找物业负责人沟通,他都说:“我不管,也管不了,你们住户自己解决!”实际上,物业公司不管的原因是:如果查看主管道需扒开地面,很麻烦,还要花费一笔费用。所以他们采取逃避的态度。面对这种消极和不负责任的态度,我们住户应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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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水管主管(也就是公共下水管)堵,物业负责,分户管堵了业主自己负责;2、公共下水管属于公共设施,出现堵塞,由物业负责疏通;3、如果损坏则由责任人负责维修,没有责任人的,由物业公司用公共维修金维修。4、《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流蓉白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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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水管主管(也就是公共下水管)堵,物业负责,分户管堵了业主自己负责;

2,公共下水管属于公共设施,出现堵塞,由物业负责疏通;

3,如果损坏则由责任人负责维修,没有责任人的,由物业公司用公共维修金维修。

扩展资料:

《物业管理法规》是2010年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林德钦。本书主要讲述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以及需要掌握的相关法律。

掌握并灵活运用物业管理法律规定是物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本书就是为培养、提高高职学生和物业管理服务一线从业人员掌握并运用物业管理法律规定的能力而编写的。

全书从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法律责任,物权与物业权属、房屋登记制度、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物业管理常用法律法规等方面介绍了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基础知识;从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组织等方面介绍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体制相关的法律法规;

从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物业管理早期介入、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物业的接管验收、物业的装修管理、房屋修缮管理、房屋设备设施管理、物业环境管理、物业安全管理、物业服务收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服务其他收费等法律规定方面介绍了物业管理不同阶段各项具体业务相关的法律规定;从房地产法律关系、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地产租赁、房地产中介等法律规定方面介绍了与物业管理密切相关的房地产法律法规。

该书是“高职高专房地产类专业规划教材”之一,《物业管理法规》的编写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理论与实践知识。根据物业管理工作过程,《物业管理法规》的内容共分为10章,主要内容包括:概述,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物业管理招投标法律制度,物业服务合同法律规定,物业装饰装修管理,业主自治法律制度,物业使用与维护,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纠纷与处理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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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法下水管道规定:

下水管主管(也就是公共下水管)堵,物业负责,分户管堵了业主自己负责。

公共下水管属于公共设施,出现堵塞,由物业负责疏通。如果损坏则由责任人负责维修,没有责任人的,由物业公司用公共维修金维修。

扩展资料:

公共排水管道物业不承认为其职责范围时的做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物业服务范围,其中第8条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公共排水管道属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是物业维修管理范围内,物业公司因对其维修管理。但如果公共管道不能简单修复,或者需要花大量的经费修复,就应该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2、物业应该主动联系业委会提出整改方案,对方案进行报价,报业委会审核,然后申请使用大型基金对其公共管道进行维修。

3、如果没有业委会,应该报小区所辖的居委会、街道、物业科出面协调处理。


参考链接:百度百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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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下水管属于公共设施,出现堵塞,由物业负责疏通。如果损坏则由责任人负责维修,没有责任人的,由物业公司用公共维修金维修。

物业管理实施细则一第五十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等利用相邻不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会获得支持。

扩展资料

物业管理合同的违约责任具体的形式就是指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继续履行合同,即强制履行合同,是指业主、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违约后,另一方得请求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合同义务,以实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预期目标。从合同的本质看,合同之所以存在,主要在于促进交易、保护交易、救助交易。当一项交易出现问题时,合同的作用就象医生治病一样尽力使交易脱离危险及重新获得新生,而不是动辄将其扼杀。继续履行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下的一种补救方法。在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请求强制履行合同是法律赋予另一方当事人的一项权利。

2、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补正。例如,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作好公用设施维修养护,业主、业主大会可以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对公用设施重新进行维修养护或者进行修理、更换等等。合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若于履行期内完成予以补正的,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若于履行期届满后完成的,违约的合同当事人还应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

3、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后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额。例如,业主、业主大会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不与中标的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在中标后要更改物业管理费这种招投标的核心内容,物业管理公司就有权按照招投标的约定要求违约的业主、业主大会支付违约金。又例如,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双方约定,经过约定的期限,物业管理服务要达到某种程度的水平,而在期限届满后未达到,则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4、赔偿损失,是指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对方损失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是最常用的重要救济措施。它既可以与其他责任形式并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法是一部针对物业管理方面详细的法律规定,其中根据物业法下水管道规定,下水道属于公共设施,如果发生损坏,则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维修责任。如果是业主个人原因导致下水道损坏的,业主要承担维修费用,由物业公司找人维修。业主自行维修的话,要注意不得对临近住户的居住环境造成破坏。

参考资料:物业管理条例 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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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管主管(也就是公共下水管)堵,物业负责,分户管堵了业主自己负责。

公共下水管属于公共设施,出现堵塞,由物业负责疏通。如果损坏则由责任人负责维修,没有责任人的,由物业公司用公共维修金维修。

拓展资料

根据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编辑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参考资料: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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