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利率最高是多少才合法?
基于以下假设:1.两公司之间都是非金融性公司;2.两公司之间都是一般性独立法人;3.两公司之间无关联关系;若公司向特定自然人借款,利率最高又是多少才合法?若子公司向母公司...
基于以下假设:
1.两公司之间都是非金融性公司;
2.两公司之间都是一般性独立法人;
3.两公司之间无关联关系;
若公司向特定自然人借款,利率最高又是多少才合法?
若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即有关联关系),借款额和利率在什么范围内是合法的?什么范围内利息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请懂行的朋友赐教!若不能全回答,能答多少就答多少,在此谢过!若能附上出自何法律法规/规章条例更佳! 展开
1.两公司之间都是非金融性公司;
2.两公司之间都是一般性独立法人;
3.两公司之间无关联关系;
若公司向特定自然人借款,利率最高又是多少才合法?
若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即有关联关系),借款额和利率在什么范围内是合法的?什么范围内利息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请懂行的朋友赐教!若不能全回答,能答多少就答多少,在此谢过!若能附上出自何法律法规/规章条例更佳! 展开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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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钱给个人,公司借钱给个人,都属于民间借贷。利率是百分之六,按一下规定选择你觉得最合法的利率与对方商量确认即可。
1.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年利率低于24%的利息为法定利息,依法予以强制保护。
2. 由借款人自愿支付的年利率在24%以上、36%以下的利息也受法律保护。
3.年利率超过36%的利息属于非法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意见属实,该笔贷款产生的抵押应视为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的,私人贷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限制贷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的审判贷款案例”的最高人民法院:“私人贷款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四倍”类似的贷款。《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出部分的利率协议无效。借款人要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三十一条除借款人自愿支付约定的利息外,不得因违约自愿支付超过规定利率的利息或罚金,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借款人和贷款人返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除非年利率超过36%。
1.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年利率低于24%的利息为法定利息,依法予以强制保护。
2. 由借款人自愿支付的年利率在24%以上、36%以下的利息也受法律保护。
3.年利率超过36%的利息属于非法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意见属实,该笔贷款产生的抵押应视为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的,私人贷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限制贷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的审判贷款案例”的最高人民法院:“私人贷款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四倍”类似的贷款。《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出部分的利率协议无效。借款人要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三十一条除借款人自愿支付约定的利息外,不得因违约自愿支付超过规定利率的利息或罚金,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借款人和贷款人返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除非年利率超过36%。
2020-05-14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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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性质,具体借款利率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标准。
宋聪聪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张保刚律师
擅长:公司法务

刘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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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参加 说得比较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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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前准予利息支出的规定: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六条。
2、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上述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3、纳税人向本单位职工以及向其他个人借款而发生的经营性借款利息,也是按上述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规定执行。(地方性规定)
4、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总局国税发[2000]84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以上条款,看看能否对你有用。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六条。
2、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上述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3、纳税人向本单位职工以及向其他个人借款而发生的经营性借款利息,也是按上述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规定执行。(地方性规定)
4、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总局国税发[2000]84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以上条款,看看能否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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