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法辞职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两年三个月,签订的是五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解除劳动合同以前,单方面开据调动岗位通知书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变相降低工资收入,逼劳动者主动辞职,劳动者可以不...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两年三个月,签订的是五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解除劳动合同以前,单方面开据调动岗位通知书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变相降低工资收入,逼劳动者主动辞职,劳动者可以不理会不去新岗位报到继续在原岗位考勤吗?用人单位这种违法行为能否受到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罚?劳动者能获得哪些经济赔偿?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领到失业金?(交了失业保险的) 我觉得现在用人单位有两种选择一是要么恢复我的工作岗位二是要么解除劳动合同,但现在看来用人单位的用意很明显就是让我走人,既不恢复我的岗位又不主动给我解除合同逼我自己解除合同,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我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但又不给我出具解除合同的证明,我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我双倍的补偿金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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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看自己是否不胜任现职工作。如果自己不胜任现职工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改变工作岗位,应该是可以接受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如果不是自己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双方也没有协商改变合同内容,而是单方面改变合同,调整劳动者所不乐意接受的岗位,我认为这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胁迫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该条第二款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单方面改变合同内容,降低工资的应该补足工资。如果不是不胜任工作的原因,继续在原岗位考勤,是履行原来合同的表现,应该是可以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工作两年,赔偿4个月工资;工作两年零三个月,应赔偿5个月(因为不满半年按半个月算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楼主所问的关键是,确定解除合同的原因在哪一方,这不但关系到补偿金,而且也关系到失业保险待遇。如果是单位与楼主原先定的合同对岗位已经确定,现在改变岗位,胁迫劳动者单方面更改合同的,那么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一方,双倍补偿金和失业保险待遇都应该有。此事关系较大,建议楼主认真查阅《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向本地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一步咨询。我对有关条文的理解,仅供参考。
如果不是自己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双方也没有协商改变合同内容,而是单方面改变合同,调整劳动者所不乐意接受的岗位,我认为这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胁迫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该条第二款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单方面改变合同内容,降低工资的应该补足工资。如果不是不胜任工作的原因,继续在原岗位考勤,是履行原来合同的表现,应该是可以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工作两年,赔偿4个月工资;工作两年零三个月,应赔偿5个月(因为不满半年按半个月算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楼主所问的关键是,确定解除合同的原因在哪一方,这不但关系到补偿金,而且也关系到失业保险待遇。如果是单位与楼主原先定的合同对岗位已经确定,现在改变岗位,胁迫劳动者单方面更改合同的,那么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一方,双倍补偿金和失业保险待遇都应该有。此事关系较大,建议楼主认真查阅《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向本地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一步咨询。我对有关条文的理解,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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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就看你举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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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劳动监察举报,说明自己被换岗,降薪。这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你的劳动合同上有你原先的确切职位名称+你的劳动合同上有工资约定。在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不可以不与劳动者协商单方面降低工资的。如果劳动合同上没有公司约定,还可以出示自己的工资存折,PLDF栏目的就是工资,它的数字变化也可以显现出的工资是否被调低了。
2.用人单位想让你走人,必须给你足够的补偿。2008年至今的补偿金,每年算一个月,不满一年算一年。如果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给你双倍的赔偿金(补偿金的2倍)。
3.首先申请劳动监察把该拿的钱拿回来。之后申请劳动仲裁,估计问题不大。应该可以得到支持。
2.用人单位想让你走人,必须给你足够的补偿。2008年至今的补偿金,每年算一个月,不满一年算一年。如果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给你双倍的赔偿金(补偿金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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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其中第4项为“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通常包括工种、岗位和劳动定额、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等。
这里的问题是你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是宽泛的工作内容还是具体的工种岗位,如制衣厂,工作内容可以“制衣生产”。也可以是“套扣工”、“烫衣工”、“车工”等。如是“制衣生产”这样的约定,几乎囊括了制衣厂的所有工种,机修工、检验员都是为制衣生产服务的。从制衣生产的此工种(如烫衣工)到制衣生产的彼工种(如车工),不能认为是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另外,降低你的工资也要看劳动合同是怎样约定的。通常,用人单位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只比当地的最低工资高那么一点点,以此来规避法律法规。如果你有证据证明降低了你的工资,当然可以证明你单位违法了。
2、如果你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是具体的工种或明确的工资,,那么单位的做法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的。既然用人单位违法,理所当然应当受到劳动监察部门的查处,劳动者也理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获得双倍赔偿金。
赔偿金依据你的本单位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3、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了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其中失业原因的条件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你的情况符合条件,可以申领失业金。
4、建议你先与单位协商,指出单位的错误;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请求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处理。处理结果不如意,只能申请劳动仲裁了,你就要准备好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调动岗位通知书等等。只要证据构成证据链,支持你的主张,胜诉是一定的。
这里的问题是你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是宽泛的工作内容还是具体的工种岗位,如制衣厂,工作内容可以“制衣生产”。也可以是“套扣工”、“烫衣工”、“车工”等。如是“制衣生产”这样的约定,几乎囊括了制衣厂的所有工种,机修工、检验员都是为制衣生产服务的。从制衣生产的此工种(如烫衣工)到制衣生产的彼工种(如车工),不能认为是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另外,降低你的工资也要看劳动合同是怎样约定的。通常,用人单位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只比当地的最低工资高那么一点点,以此来规避法律法规。如果你有证据证明降低了你的工资,当然可以证明你单位违法了。
2、如果你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是具体的工种或明确的工资,,那么单位的做法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的。既然用人单位违法,理所当然应当受到劳动监察部门的查处,劳动者也理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获得双倍赔偿金。
赔偿金依据你的本单位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3、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了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其中失业原因的条件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你的情况符合条件,可以申领失业金。
4、建议你先与单位协商,指出单位的错误;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请求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处理。处理结果不如意,只能申请劳动仲裁了,你就要准备好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调动岗位通知书等等。只要证据构成证据链,支持你的主张,胜诉是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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