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类工作可以考哪些方面的资格证来提升自己
本人目前在一家通信企业工作,由于特殊原因,打算过段时间换份工作,不一定找通信行业,但还想继续行政方面的工作,想利用业余时间考些资格证,以便换工作的时候除了经验还能有些具体...
本人目前在一家通信企业工作,由于特殊原因,打算过段时间换份工作,不一定找通信行业,但还想继续行政方面的工作,想利用业余时间考些资格证,以便换工作的时候除了经验还能有些具体的资格证来充实自己!但是又不知道什么证对行政工作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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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中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大专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本科学历,可直接报考。在校大三、四年级学生,凭学校证明可报考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
4)硕士学历 。
5)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员证书, 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
人力资源管理师报名条件:(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业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5)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大专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本科学历,可直接报考。在校大三、四年级学生,凭学校证明可报考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
4)硕士学历 。
5)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员证书, 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
人力资源管理师报名条件:(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业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5)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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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2 · 知道合伙人教育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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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推荐人力资源资格证,以下是报考条件:
1)高中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大专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本科学历,可直接报考。在校大三、四年级学生,凭学校证明可报考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
4)硕士学历 。
5)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员证书, 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
人力资源管理师报名条件:(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业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5)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1)高中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大专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本科学历,可直接报考。在校大三、四年级学生,凭学校证明可报考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
4)硕士学历 。
5)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员证书, 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
人力资源管理师报名条件:(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业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5)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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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的管理,实现稽核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提高稽核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苏劳社[2003]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稽核人员分为稽核员和稽核监督员,稽核员分为专职稽核员和兼职稽核员。
专职稽核员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具有稽核资格、专门从事稽核业务工作的人员。
兼职稽核员是指经办机构从稽核部门以外具有稽核资格的人员中聘用的、非专门从事稽核业务工作的人员。
稽核监督员是经办机构聘请的、对稽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实行全省统一的稽核员资格和聘用分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稽核员共分四个等级,依次是:主管稽核员、主办稽核员、稽核员、助理稽核员。
第五条 主管稽核员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副科级以上行政职务或者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熟练掌握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较高的社会保险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稽核工作经验,能胜任社会保险稽核管理工作;
(四)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五年以上;
(五)任主办稽核员三年以上。
第六条 主办稽核员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科员以上行政职务或者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较为系统地掌握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险政策水平和稽核工作经验,能较好地完成社会保险稽核管理工作;
(四)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三年以上;
(五)任稽核员三年以上。
第七条 稽核员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办事员以上行政职务或者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一定的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险政策水平和稽核工作经验,能担负一定的社会保险稽核管理工作;
(四)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两年以上;
(五)任助理稽核员两年以上。
第八条 助理稽核员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从业资格;
(二)掌握一定的财务、审计、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
(三)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岗位的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四)具有中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两年以上。
第九条 对长期从事社会保险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稽核员的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稽核监督员由经办机构根据稽核工作需要聘请。
第十一条 按照下列程序获得和晋升稽核员资格,且一般不得越级晋升:
(一)各级经办机构组织报名,并进行初审;
(二)初审合格的,报上级经办机构审核;
(三)审核通过的,由省级经办机构会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进行培训和考试;
(四)考试合格的,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对获得资格的稽核员,由同级经办机构根据情况进行聘用。
对已聘用的专职稽核员,颁发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稽核执法证件。
对已聘请的稽核监督员,颁发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稽核监督员证书。
第十三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稽核员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进行廉政规定、社会保险政策、财会审计稽核专业知识等各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稽核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省级经办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稽核员培训,并对新增和晋升的稽核员进行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办法,对稽核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五条 对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稽核人员应当给予奖励。稽核人员的奖励种类有:
(一)通报表扬;
(二)嘉奖;
(三)授予模范稽核人员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设立稽核专项奖励基金,对受奖励的稽核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加强对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的监督。对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社会保险稽核执法证件,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撤销聘任、收缴其社会保险稽核证件,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稽核人员的证件实行每年一次的审核验证制度。
审核验证合格的,在证件上加盖验证专用章。
审核验证不合格,且持证人不能通过或不参加全省统一的培训考核的,收回其证件并注销。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全省稽核人员证件的审核验证工作。
第十九条 专职稽核员调离稽核部门,收回其稽核执法证件并注销。
第二十条 稽核人员遗失社会保险稽核证件应立即向同级经办机构报告,并在报上登载启事声明作废。经同级经办机构上报省级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稽核人员分为稽核员和稽核监督员,稽核员分为专职稽核员和兼职稽核员。
专职稽核员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具有稽核资格、专门从事稽核业务工作的人员。
兼职稽核员是指经办机构从稽核部门以外具有稽核资格的人员中聘用的、非专门从事稽核业务工作的人员。
稽核监督员是经办机构聘请的、对稽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实行全省统一的稽核员资格和聘用分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稽核员共分四个等级,依次是:主管稽核员、主办稽核员、稽核员、助理稽核员。
第五条 主管稽核员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副科级以上行政职务或者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熟练掌握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较高的社会保险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稽核工作经验,能胜任社会保险稽核管理工作;
(四)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五年以上;
(五)任主办稽核员三年以上。
第六条 主办稽核员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科员以上行政职务或者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较为系统地掌握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险政策水平和稽核工作经验,能较好地完成社会保险稽核管理工作;
(四)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三年以上;
(五)任稽核员三年以上。
第七条 稽核员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办事员以上行政职务或者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一定的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险政策水平和稽核工作经验,能担负一定的社会保险稽核管理工作;
(四)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两年以上;
(五)任助理稽核员两年以上。
第八条 助理稽核员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从业资格;
(二)掌握一定的财务、审计、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
(三)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岗位的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四)具有中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两年以上。
第九条 对长期从事社会保险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稽核员的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稽核监督员由经办机构根据稽核工作需要聘请。
第十一条 按照下列程序获得和晋升稽核员资格,且一般不得越级晋升:
(一)各级经办机构组织报名,并进行初审;
(二)初审合格的,报上级经办机构审核;
(三)审核通过的,由省级经办机构会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进行培训和考试;
(四)考试合格的,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对获得资格的稽核员,由同级经办机构根据情况进行聘用。
对已聘用的专职稽核员,颁发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稽核执法证件。
对已聘请的稽核监督员,颁发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稽核监督员证书。
第十三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稽核员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进行廉政规定、社会保险政策、财会审计稽核专业知识等各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稽核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省级经办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稽核员培训,并对新增和晋升的稽核员进行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办法,对稽核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五条 对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稽核人员应当给予奖励。稽核人员的奖励种类有:
(一)通报表扬;
(二)嘉奖;
(三)授予模范稽核人员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设立稽核专项奖励基金,对受奖励的稽核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加强对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的监督。对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社会保险稽核执法证件,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撤销聘任、收缴其社会保险稽核证件,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稽核人员的证件实行每年一次的审核验证制度。
审核验证合格的,在证件上加盖验证专用章。
审核验证不合格,且持证人不能通过或不参加全省统一的培训考核的,收回其证件并注销。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全省稽核人员证件的审核验证工作。
第十九条 专职稽核员调离稽核部门,收回其稽核执法证件并注销。
第二十条 稽核人员遗失社会保险稽核证件应立即向同级经办机构报告,并在报上登载启事声明作废。经同级经办机构上报省级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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