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有哪些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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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的差别:

一、适用范围有区别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招标人需向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招标人应当通过为全社会所熟悉的公共媒体公布其招标项目、拟采购的具体设备或工程内容等信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邀请。任何认为自己符合招标人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都有权向招标人索取招标文件并届时投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以地区或者部门不同等借口违法限制任何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采用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招标流程上有区别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公开招标须采取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明示其招标要求,使尽量多的潜在投标商获取招标信息,前来投标,从而保证公开招标的公开性。

招标公告的发布有多种途径,如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网络等公共媒体。公开招标的优点在于能够在最大限度内选择投标商,竞争性更强,择优率更高,同时也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避免招标活动中的贿标行为,因此,国际上政府采购通常采用这种方式。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扩展资料: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公开媒介上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并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相对于公开招标,称之为邀请招标

按照招标人和投标人参与程度,可将公开招标过程粗略划分成招标准备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和决标成交阶段。

2、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

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

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

三是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

四是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五是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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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应商确定方式不同

公开招标是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以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来参与投标;

竞争性谈判除了发布公告外,还可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作书面推荐,或者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2、文件发放日期不同

公开招标的要求是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3、澄清修改时限不同

公开招标如果需要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若所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会影响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则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不足15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3个工作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4、评审方法不同

公开招标的主要评审方法为综合评标法以及最低评标价法。

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5、评审侧重不同

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最主要考虑的是价格因素。

扩展资料

公开招标方式体现了市场机制公开信息、规范程序、公平竞争、客观评价、公正选择以及优胜劣汰的本质要求。

公开招标因为投标人较多、竞争充分,且不容易串标、围标,有利于招标人从广泛的竞争者中选择合适的中标人并获得最佳的竞争效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符合招标项目规定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受所在地区、行业限制,均可申请参加投标。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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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猪侃片6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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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应商确定方式不同

公开招标是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以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来参与投标。

竞争性谈判除了发布公告外,还可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作书面推荐,或者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2、文件发放日期不同

公开招标的要求是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3、澄清修改时限不同

公开招标如果需要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若所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会影响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则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不足15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3个工作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4、评审方法不同

公开招标的主要评审方法为综合评标法以及最低评标价法

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

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扩展资料:

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的六大注意

一、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须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因此,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是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的第一步。

二、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部分项目须专家论证

根据74号令中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应当提交“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三、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须向本级财政部门递交的申请资料

74号令第二十八条和第五条做了相应规定,有六个方面的材料需要递交: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四)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六)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四、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有的情况须重新签订委托协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中明确了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在我们的实际操作中,因采购计划未变,只要项目的采购活动没有结束,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也就没有重新签订委托协议。

但笔者认为,应当在第一次签订委托协议是时就载明,出现须转为竞争性谈判的情况时如何处理应对的相关信息。否则,应重新签订委托协议,原因是采购方式的变化,导致采购程序,组织实施都发生了变化,也就是原来确定的代理事项,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变化。

五、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须重新编制谈判文件,供应商应重新递交谈判响应文件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谈判文件重新编制了,那供应商当然应当递交响应文件,才能参与谈判。

六、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可能须重新组建谈判小组

虽然74号令没有就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抽取专家做相应的规定,但明确了竞争性谈判是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一种。74号令第七条关于谈判小组的组成,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关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存在较大差异的。

因此,如果在公开招标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与74号令第七条对谈判小组的要求不一致,那就得重新组建谈判小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竞争性谈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开招标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的六大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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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 标讯商机 标书检查 清标软件 造价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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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家) 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由于其自身具有特殊性和灵活性的特点,经常被各集中采购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运用。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有哪些区别

1、供应商确定方式不同

公开招标是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以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来参与投标;

竞争性谈判除了发布公告外,还可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作书面推荐,或者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2、文件发放日期不同

公开招标的要求是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3、澄清修改时限不同

公开招标如果需要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若所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会影响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则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不足15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3个工作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4、评审方法不同

公开招标的主要评审方法为综合评标法以及最低评标价法。

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5、评审侧重不同

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最主要考虑的是价格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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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0 · 专注科普财经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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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应商确定方式不同

公开招标是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以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来参与投标。

竞争性谈判除了发布公告外,还可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作书面推荐,或者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2、文件发放日期不同

公开招标的要求是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3、澄清修改时限不同

公开招标如果需要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若所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会影响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则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

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

4、评审方法不同

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扩展资料: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主要有三类:

一、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

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因存在需求条件和市场供应的限制而无法实施公开招标,且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情形的,经招标项目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认定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开招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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