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
某日,王小东、张小安和江小亮(均为未成年人)在楼房的阳台上玩耍。在玩耍过程中,三人各自拿了一块砖头,同时从阳台上往下扔。其中一块砖头恰好砸中了在户外散步的姚大民怀抱的三岁...
某日,王小东、张小安和江小亮(均为未成年人)在楼房的阳台上玩耍。在玩耍过程中,三人各自拿了一块砖头,同时从阳台上往下扔。其中一块砖头恰好砸中了在户外散步的姚大民怀抱的三岁儿子姚小民,致使其当场死亡。但该致害砖头为谁所扔不能确定。姚大民遂将王小东等三人告上法庭。
问:(1)本案中,王小东、张小安和江小亮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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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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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当不明确侵权行为具体是某一个人实施的则可推定行为实施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三被告的法定监护人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且三人的法定代理人互负连带责任。
三被告的法定监护人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且三人的法定代理人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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