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长病假有关规定

请问谁知道这方面的有关规定啊?什么病能请多长时间?工资怎么算?工龄照常计算吗?我是一教师,我的身体素质太差,经常会有晕倒甚至短时休克.经常感冒,对很多药产生了抗药性了,所... 请问谁知道这方面的有关规定啊?什么病能请多长时间?工资怎么算?工龄照常计算吗?
我是一教师,我的身体素质太差,经常会有晕倒甚至短时休克.经常感冒,对很多药产生了抗药性了,所以一感冒会难治疗会很严重.多次做过全面检查,除了有严重贫血什么病都没,还有心电图显示缺血,医生说要提高心脏功能.但这些也算不上病啊.我都结婚几年了,连小孩都暂时不能生.工资都送医生了.但又好象病假规定没我这样的情况.校长也让我去开个医生的证明,但是我也不知道该开什么病啊?请个半年或一年休息.
谢谢,大家.拜托了.那么我符合请假的条件吗?能请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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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faye作歹
2006-12-26 · TA获得超过4652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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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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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
  入库时间:2004年2月16日

  现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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