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我一个简单又好玩的魔术,最好有图片!急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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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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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术表演:
丝巾盖在手上,用手拉高丝巾,丝巾直立不会垮下。
解密:
将卷尺握在手中(别让人看见),拉起卷尺并将固定器卡住,(就向上图一样),再轻轻松开,用手指控制卷尺下降速度。强烈建议买小一点的卷尺!
2.钢珠穿钱
塑料瓶一个,A4纸卷成圆筒状,纸筒口径以紧套住瓶口为准。硬币一枚[依瓶口大小而定]},小钢珠一颗,别的玻璃珠也可以。
A. 将硬币放在瓶口
B. 将纸筒套住瓶口
C. 将小钢珠从纸筒上端投入
D. 钢珠穿过硬币掉落瓶内
解密:不是魔术,别人误以为是魔术。没有诀窍,钢珠落下敲击硬币使硬币翻转,钢珠自然穿过硬币掉落瓶内,纯属自然现象!
3.空碗生钱
表演:
A. 手持两空碗显示碗内并无钱币
. 将碗口向下使两碗重叠
C. 将两碗翻转使碗口向上
D. 取上端的碗将两碗盖合
E. 请观众打开碗,钱币已在碗内
诀窍:先将钱币藏在碗底用手压住,注意第二步骤两碗重叠时。要用上端的碗遮住放钱币的碗底。
注意:碗底厚度不一,可以机动调整钱币数量。
考考巧巧:也可以用杯子或其他容器来表演,想想看,你能用多少在手边的东西表演这个魔术?
4.漂浮物
快餐店免洗筷不拆开,在前端夹免洗汤匙。
右手持筷,隐藏在手巾后面慢慢将筷子调高
大餐时全部的道具都在桌上,叉子、餐巾、小面包一样可以变神奇漂浮。
双手十指接合,大拇指夹住笔,大拇指缓缓放开,笔不会掉落,还能左右移动。
将笔套固定夹,夹在右手中指,双手接合时中指不加入,藏于手掌内侧左右移动。
很简单吧,最好手掌腾空表演,看起来才神!
6.无源之水
拿一根汤匙放在手肘下方,会有水滴落汤匙中
诀窍:
a. 拿一小截面巾沾水夹在耳朵后方
b. 表演时用手掌捂住耳朵,轻轻压,水自然顺手肘而滴下。夹在肘关节内侧也可以。
7.神奇气球
汽球塞入瓶内将气球吹口套在瓶口,将汽球吹胀,汽球可保持鼓胀不会“漏气”。(用铅笔插入瓶口证明没有堵塞物)。
在塑料瓶上穿一小孔、手指按住小孔,吹气时放开小孔,吹胀后要按紧,就能使汽球保持鼓胀不“漏气”。按住小孔后就算使劲吃奶力气也无法吹胀汽球。信吗?试试看?
8.磁铁手
将筷子穿过手表,夹入纸张后先用右手食指压住,假装使物品不掉落。观众必定怀疑右手,此时慢慢放开右手,观众必定非常惊讶。
丝巾盖在手上,用手拉高丝巾,丝巾直立不会垮下。
解密:
将卷尺握在手中(别让人看见),拉起卷尺并将固定器卡住,(就向上图一样),再轻轻松开,用手指控制卷尺下降速度。强烈建议买小一点的卷尺!
2.钢珠穿钱
塑料瓶一个,A4纸卷成圆筒状,纸筒口径以紧套住瓶口为准。硬币一枚[依瓶口大小而定]},小钢珠一颗,别的玻璃珠也可以。
A. 将硬币放在瓶口
B. 将纸筒套住瓶口
C. 将小钢珠从纸筒上端投入
D. 钢珠穿过硬币掉落瓶内
解密:不是魔术,别人误以为是魔术。没有诀窍,钢珠落下敲击硬币使硬币翻转,钢珠自然穿过硬币掉落瓶内,纯属自然现象!
3.空碗生钱
表演:
A. 手持两空碗显示碗内并无钱币
. 将碗口向下使两碗重叠
C. 将两碗翻转使碗口向上
D. 取上端的碗将两碗盖合
E. 请观众打开碗,钱币已在碗内
诀窍:先将钱币藏在碗底用手压住,注意第二步骤两碗重叠时。要用上端的碗遮住放钱币的碗底。
注意:碗底厚度不一,可以机动调整钱币数量。
考考巧巧:也可以用杯子或其他容器来表演,想想看,你能用多少在手边的东西表演这个魔术?
4.漂浮物
快餐店免洗筷不拆开,在前端夹免洗汤匙。
右手持筷,隐藏在手巾后面慢慢将筷子调高
大餐时全部的道具都在桌上,叉子、餐巾、小面包一样可以变神奇漂浮。
双手十指接合,大拇指夹住笔,大拇指缓缓放开,笔不会掉落,还能左右移动。
将笔套固定夹,夹在右手中指,双手接合时中指不加入,藏于手掌内侧左右移动。
很简单吧,最好手掌腾空表演,看起来才神!
6.无源之水
拿一根汤匙放在手肘下方,会有水滴落汤匙中
诀窍:
a. 拿一小截面巾沾水夹在耳朵后方
b. 表演时用手掌捂住耳朵,轻轻压,水自然顺手肘而滴下。夹在肘关节内侧也可以。
7.神奇气球
汽球塞入瓶内将气球吹口套在瓶口,将汽球吹胀,汽球可保持鼓胀不会“漏气”。(用铅笔插入瓶口证明没有堵塞物)。
在塑料瓶上穿一小孔、手指按住小孔,吹气时放开小孔,吹胀后要按紧,就能使汽球保持鼓胀不“漏气”。按住小孔后就算使劲吃奶力气也无法吹胀汽球。信吗?试试看?
8.磁铁手
将筷子穿过手表,夹入纸张后先用右手食指压住,假装使物品不掉落。观众必定怀疑右手,此时慢慢放开右手,观众必定非常惊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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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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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什么是魔术表演
就广义的来说:凡是呈现于视觉上不可思议的事,都可称之为魔术表演。让人们去观看这种不可思议的现象,就是『表演魔术』。
[编辑本段]魔术表演受知识产权保护
魔术虽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完全可以构成商业秘密,从而享受商业秘密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Trips协议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也作出了类似规定。据此,某种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一是商业新颖性,二是价值性,三是保密性。魔术师创作的魔术完全符合这三个构成要件。首先,魔术师的魔术讲究的是新颖、别致,与现有魔术的最大限度的区别,能满足观众的好奇心,具有商业上的新颖性,可以使魔术师在同行业中保持优势地位。其次,魔术能够通过魔术师的表演加以再现,并因此给魔术师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具有价值性。再次,魔术的生命力在于它不为观众知晓的神秘色彩,魔术师对外总是守口如瓶,观众虽然绞尽脑汁想破解魔术师的魔术,但结果基本上都是无功而退。这说明,魔术师具有强烈的保密意识,并且采取了足够的保密措施来保护自己的秘密。大卫的魔术为什么具有那么大的吸引力?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大卫保密工作做得好,至今无人能够破解其魔术秘密。总之,魔术作为一种综合性的信息,具有商业新颖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完全符合商业秘密的特征,应当作为商业秘密,通过单行的商业秘密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在我国,目前保护商业秘密的基本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编辑本段]魔术表演类型
■ ACT →「剧目」
一名演者的完整「程序」;「剧目」通常意指一段不到30分钟的表演,往往是作为一段更长的「秀」(SHOW)的部份。
「剧目」也意指在「晚场全秀」(FULL-EVENING SHOW)中的一段特定「程序」〈例如「精灵小屋」(SPIRIT CABINET)「剧目」或「空中飘浮」(LEVITATION)「剧目」〉。
■ APPARATUS →「用具」
被观众所见之任何对象,该对象已经特别加工来导致一出魔术的「效果」。本术语并非视对象之大小而定;一件「变钞铜管」(BILL TUBE) 和一项「狮子的新娘」(LIONS BRIDE ILLUSION)两者皆是「用具」「效果」。是否为「用具」并非藉由观众的认知来归类的;虽然一个火柴盒可能不像是魔术师的「用具」,若因一出「效果」的用途而暗中加以改造,则其将被视为「用具」。
■ EFFECT →「效果」
「效果」就魔术的用语而言是指一出「把戏」(TRICK)或「幻术」(ILLUSION);同样也是从观众所见来简述所发生的事。在魔术文献里的叙述和说明书中最常将之划分为两个部份;如「效果」是由观众所见-而「方法」(METHOD)是用于带出「效果」的步骤。
■ FAKE →「拟具」
一件用之来导致一出魔术「效果」的装置,观众能看见该装置但是并没有察觉其存在;例如「拇指套」(THUMB TIP)和「镜杯」(MIRROR GLASS)中的镜子。
■ FULL-EVENING SHOW →「晚场全秀」
用此术语来表示一整场全部的舞台秀,通常其持续时间不少于二小时,在剧场内演出。大多数廿世纪早期知名的魔术师-「凯拉」(KELLAR),「沙士顿」(THURSTON),「布莱克史东」(BLACKSTONE),和其它人等-主要是演出这一类型的秀。
■ GIMMICK →「隐具」
一件决不会被观众所见着的装置,其使一出「效果」的完成成为可能的。例如一件「线卷」(REEL)是一项「隐具」。
又,更广泛的就演艺界内来说,藉由一项个人的特质或独特的外观使一位演者能被识别〈例如,「泰利沙瓦拉」(Telly Savalas)剃光的光头〉,或一项娱乐产品的外观使该产品成为独特的及或许更吸引人的。
就广义的来说:凡是呈现于视觉上不可思议的事,都可称之为魔术表演。让人们去观看这种不可思议的现象,就是『表演魔术』。
[编辑本段]魔术表演受知识产权保护
魔术虽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完全可以构成商业秘密,从而享受商业秘密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Trips协议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也作出了类似规定。据此,某种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一是商业新颖性,二是价值性,三是保密性。魔术师创作的魔术完全符合这三个构成要件。首先,魔术师的魔术讲究的是新颖、别致,与现有魔术的最大限度的区别,能满足观众的好奇心,具有商业上的新颖性,可以使魔术师在同行业中保持优势地位。其次,魔术能够通过魔术师的表演加以再现,并因此给魔术师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具有价值性。再次,魔术的生命力在于它不为观众知晓的神秘色彩,魔术师对外总是守口如瓶,观众虽然绞尽脑汁想破解魔术师的魔术,但结果基本上都是无功而退。这说明,魔术师具有强烈的保密意识,并且采取了足够的保密措施来保护自己的秘密。大卫的魔术为什么具有那么大的吸引力?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大卫保密工作做得好,至今无人能够破解其魔术秘密。总之,魔术作为一种综合性的信息,具有商业新颖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完全符合商业秘密的特征,应当作为商业秘密,通过单行的商业秘密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在我国,目前保护商业秘密的基本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编辑本段]魔术表演类型
■ ACT →「剧目」
一名演者的完整「程序」;「剧目」通常意指一段不到30分钟的表演,往往是作为一段更长的「秀」(SHOW)的部份。
「剧目」也意指在「晚场全秀」(FULL-EVENING SHOW)中的一段特定「程序」〈例如「精灵小屋」(SPIRIT CABINET)「剧目」或「空中飘浮」(LEVITATION)「剧目」〉。
■ APPARATUS →「用具」
被观众所见之任何对象,该对象已经特别加工来导致一出魔术的「效果」。本术语并非视对象之大小而定;一件「变钞铜管」(BILL TUBE) 和一项「狮子的新娘」(LIONS BRIDE ILLUSION)两者皆是「用具」「效果」。是否为「用具」并非藉由观众的认知来归类的;虽然一个火柴盒可能不像是魔术师的「用具」,若因一出「效果」的用途而暗中加以改造,则其将被视为「用具」。
■ EFFECT →「效果」
「效果」就魔术的用语而言是指一出「把戏」(TRICK)或「幻术」(ILLUSION);同样也是从观众所见来简述所发生的事。在魔术文献里的叙述和说明书中最常将之划分为两个部份;如「效果」是由观众所见-而「方法」(METHOD)是用于带出「效果」的步骤。
■ FAKE →「拟具」
一件用之来导致一出魔术「效果」的装置,观众能看见该装置但是并没有察觉其存在;例如「拇指套」(THUMB TIP)和「镜杯」(MIRROR GLASS)中的镜子。
■ FULL-EVENING SHOW →「晚场全秀」
用此术语来表示一整场全部的舞台秀,通常其持续时间不少于二小时,在剧场内演出。大多数廿世纪早期知名的魔术师-「凯拉」(KELLAR),「沙士顿」(THURSTON),「布莱克史东」(BLACKSTONE),和其它人等-主要是演出这一类型的秀。
■ GIMMICK →「隐具」
一件决不会被观众所见着的装置,其使一出「效果」的完成成为可能的。例如一件「线卷」(REEL)是一项「隐具」。
又,更广泛的就演艺界内来说,藉由一项个人的特质或独特的外观使一位演者能被识别〈例如,「泰利沙瓦拉」(Telly Savalas)剃光的光头〉,或一项娱乐产品的外观使该产品成为独特的及或许更吸引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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