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的时候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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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类答题小能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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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2 · 专注生活类答题,解决生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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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责任条款

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条款。每一种保险产品都有特定的保障范围,不可能包括所有的风险。

弄清楚发生哪些事故或情形保险公司会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保险金,不仅能有效规避未来可能发生的责任纠纷,而且也是选择保险产品的着眼点。

2、责任免除条款

指保险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条款。如在重大疾病保险中,被保险人因为在投保前患有条款中所指重大疾病,或酗酒、故意犯罪、拒捕、故意自伤身体等诸多原因导致患病,保险公司是不予赔付的。

如果不了解责任免除条款,以为只要发生损失保险公司都会赔偿,就会产生误解,很容易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3、赔偿处理条款

这是说明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怎样处理赔偿相关事宜的合同条款。如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需要出具哪些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提供的赔偿范围等。

4、确定保险人合法身分,避免上当受骗。当有人叩门拜访或推销保险时,要求其出示印有保险公司标志的有关证件或保险代理人持证上岗证件。

5、熟知保险责任,切莫盲目投保。目前,保险市场上的险种层出不穷,对于寻常百姓来讲,面对林林总总的保险品种犹如雾里看花,甚至有些人就是反复读过几遍保险条款也不知所云。

因此,在投保前一定要请业务员认真、详细地讲解保险条款的特点及保险责任,并做到对保险条款中列明的保险责任特别是免除规定完全了解。

每个险种的适应对象以及保险责任和保障水平都是有区别的,每个险种的保额限定和险种保费水平以及给付金额水平亦不尽相同。因此,当投保时,务必搞清楚,选择最为适宜的险种进行投保,以免投保后又觉不“合身”,再找业务员办理退保,从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苦恼。

与此同时,还要对所购买的险种的除外责任,以及出险后如何索赔等事项一一了解清楚,避免某些素质不高的营销员在介绍条款规定时避重就轻,有意渲染对投保人有利的保险责任规定,而对于投保人需注意的有关特殊约定轻描淡写或干脆不说。

一旦发生不测,索赔时或与原投保时想象的不一样,或属除外责任遭拒赔,从而产生误解甚至造成不必要的保险纠纷。

6、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免自食苦果。保险合同要以当事人双方诚实信用为基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投保单的有关事项应当如实填写,对保险公司的询问应如实告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投保

tenacity36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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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各项信息须完整填写。如姓名、出生日期、职业等。证件号码须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一致;通信地址为可邮寄地址。尤为重要的是,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如实回答投保单上所提的问题,必要时应在投保单备注栏中说明详情或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如果您没有如实告知,发生保险事故时,可能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付,保险公司也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确定受益人。如果受益人明确,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金将直接给付受益人,否则保险金就由保险公司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进行分配,进入遗产范围,有可能引起纠纷。确定受益人需要被保险人亲笔签字认可(如未成年,由法定监护人签名)。
  最后要亲笔签名。填写完毕后,还应对投保单内容进行复核,确认真实完整,并应亲笔签名确认。投保人、被保险人切勿在空白或未填写完整的投保单上签字。

如何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应实事求是地如实填写各项内容,确保填写的资料完整、内容真实。否则,投保人在投保单中填写不实或有意隐瞒真实情况,则会导致保险人拒绝承保。即使侥幸订立了保险合同,一经查证属实,保险人亦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具体讲,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应注意如下各点:
1.投保人的姓名,应当用投保之时的法定姓名──户口簿(身份证)上登记的公民姓名。
2.投保人的地址要详细写清地址全称。如果住所地(户籍所在地)与其居所地不一致时,应当分别填写清楚。
3.投保人的职业或经营范围,应当填写投保人在投保之时,所从事的具体职业,如司机、教师、纺织工、大学生等。
4.投保人欲投保何种险种险别,是否已就同一保险标的、保险风险向其他保险人投保同一险种及其投保人的保险金额。
5.投保的保险标的应当填写清楚。比如,投保财产保险的标的的名称、种类,数量及其座落地点等均应分项填写。而人身保险的投保单,则应就投保生存、死亡、伤残、劳动能力、疾病及其医药费支出等标的予以明确填写。
6.投保人身保险时,投保人还必须如实填写被保险人的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日),从事的职业或工作岗位等。其中,被保险人的年龄应当采用公元纪年的实足年龄。不足一年的,大于6个月的计算为上一年,不足6个月的计为下一年。例如,被保险人年龄为20岁又7个月的,则填写为21岁。
7.投保人身保险时,投保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出于真实意志所指定的受益人,在投保单中填写受益人的姓名、住址。如果该受益人在国外或其他地方工作或居住的,还应当将其通讯地址予以填写。如果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时,投保人可在受益人一栏内暂填"法定继承人"。
8.填写投保金额时,投保人应当根据投保标的的具体情况和自己寻求保险保障的需要,以及保险人在有关保险条款中的要求,填写适当的数额。
9.投保人应当在投保单上亲自签名或盖章。如果是文盲的,可用"十"划押,不要用手指模来替代。
  关于投保单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人重视保险单而轻视投保单,将保险单等同于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作为要式合同,投保单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保单、批改申请、批单等重要凭证共同组成了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个整体概念,单独的凭证不能成为完整的保险合同。
  二是投保单缺少邀约人----投保人的签名或签章,或由保险公司业务员代签名。作为体现投保人购买保险意向的书面邀约凭证,投保单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和真实。所谓完整是指投保单所列明的栏目应当全部填写,无空缺;准确是指对各填写要素严谨无误,例如标的的地址、投保金额、投保日期、客户联系方式等等;真实是指投保单填写的主体资格人是投保人,而不是保险公司业务员代理填写并代签名。真实的最大体现是投保人自己在投保单上盖章或签名,这是合同的重要要素。如果投保人盖章(签名)栏目空缺或由业务员代填写则属于无效邀约,邀约本身是不完整的,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无效邀约意味着保险人的承诺-保险单丧失了成立的基础,也无疑为日后产生保险纠纷埋下了导火索,容易将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置于法律上的被动局面。因此,严格操作程序对私业务必须在"投保人签章"栏由投保人签名并提供身份证影印件作为投保单附件一并存档,方可为完整的邀约与接受邀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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