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物资收回时消费税和增值税都是由委托方支付,消费税由受托方代收代缴,那增值税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委托方要支付受托方加工费,如果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受托方要给委托方开具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加工费会形成销项税额,由受托方计算,对于委托方支付的价税合计,当然包括的加工费进项税额。
而消费税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委托加工产品的消费税,这主要是由于税源扣缴决定的。但是这笔消费税还是有委托方负责的。受托方不是一般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加工费只能开普通发票,只能采用简易征收方法,按3%征收率计算销项税额。
扩展资料:
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书面合同,并且按规定时限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二)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按规定设置委托加工业务核算账簿和建立委托加工材料进出仓制度;
(三)受托方必须开具加工费发票,委托方必须以加工费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加工费必须按规定形式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委托加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2、合同中应有委托加工产品标注方式条款;
3、依照《合同法》应包括的内容。如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扩展资料:
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或者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进行加工业务,应当事先经海关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区内拥有生产场所,并已经正式开展加工业务;
2、委托非保税区企业的加工业务,主要工序应当在区内进行;
3、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业务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向海关申请展期,展期期限为6个月。在非保税区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保税区;需要从非保税区直接出口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4、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加工的,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委托加工料、件的备案手续,委托加工的料、件及产品应当与区内企业的料、件及产品分别建立帐册并分别使用。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非保税区企业,并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销案。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委托加工
差不多懂了,如果受托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开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呢?
受托方不是一般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加工费只能开普通发票,只能采用简易征收方法,按3%征收率计算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