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对于无权代理的民事行为,如果被代理人知道而不否认,那么在造成第三人损失时
第三人 展开
无权代理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知道而不否认,那么在造成第三人损失时:一切责任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
具体情况:
代理是违法的,而这件事发生了,并且造成了损失,一切责任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
因为被代理人明知道不能这样做却不阻止,这种不作为也是一种作为。而代理人本身也参与了这件事,要为此事负责。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无权代理有效与否,法律不仅要考虑本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契约时,被代理人或对被代理人订立的契约的效力,依被代理人追认与否而定。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的法律后果,就其效力而言,为效力待定合同;就其民事责任的承担而言,则取决于合同效力状态的确定。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且拒绝权须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则视为追认。无权代理经追认溯及行为开始对本人生效,本人拒绝承认的,无权代理效果由行为人自己承受。追认权与拒绝权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
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47条第2款对法定代理也做了相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