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交通运输局的职责调整
1.取消已由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1.加强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编制的组织协调职责。
2.加强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应急处置的职责。
3.加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执行全市公路、航道、港口、地方铁路、城市公共交通、交通物流业等行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市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组织拟订全市公路、航道、港口、地方铁路、城市公共交通、交通物流业等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参与现代物流、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规划;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工作;负责全市港口岸线、陆域、水域的统一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监督检查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负责全市公路、航道、车站、船闸、城市公交场站等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养护管理;负责公路标志标线和航标、交通监控、通讯等附属设施的建设维护;负责全市港口公共设施建设养护管理;负责重点交通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四)负责全市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城市公交、出租车和三轮车运输、港站疏运和汽车租赁、搬运装卸、港口、营业性客货场站、运输代理、仓储、配载等的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督;负责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从业人员管理、船舶机驾人员培训等行业管理;负责全市公路(含高速公路)的营运监督管理;负责港口企业设立许可和经营秩序监管。
(五)承担全市交通运输综合协调职责,负责全市交通运力的综合平衡;组织实施指令性计划运输、重点物资运输、紧急物资运输、节假日运输工作;指导交通运输枢纽管理工作,拟订交通物流业的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利用内资、外资工作和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全市长江港口与国外港口间的经济合作交流、技术交流并参与港口重大涉外活动。
(六)指导全市路政、航政、运政和港政等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管理;负责全市长江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内河船舶港务费和船舶检验费、船闸规费的稽征管理,组织协调或参与交通运输建设资金的筹集与监管;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管理局属企业国有资产。
(七)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除长江以外的全市通航水域、内河港口的水上安全监督、船舶(含船用产品、水上设施)检验和船舶防污染监督、船舶和船员证照发放、救助打捞的行业管理;承担并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应急处置工作。
(八)拟订并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业科技与信息化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重大交通科技项目攻关;指导并监督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技术、通信信息、环保、节能减排工作,推动行业科技与信息化进步。
(九)负责局属单位党、工、团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职工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