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法的案例一件,请求解答
垂岗乡村民江某,多年来与村民一起住在颍河堤内的老房子里。2004年3月,垂岗乡政府对堤坝内的住户进行统一规划,让他们全部搬迁到颍河堤坝以外的高压电线附近建房安居。江某的宅...
垂岗乡村民江某,多年来与村民一起住在颍河堤内的老房子里。2004年3月,垂岗乡政府对堤坝内的住户进行统一规划,让他们全部搬迁到颍河堤坝以外的高压电线附近建房安居。江某的宅基地恰好被规划在该县供电局所有的10千伏配电线路的正下方。为此,江某多次找到垂岗乡政府要求重新规划,乡政府也曾要求电力部门将高压电线移走,但颍上县供电局和垂岗乡变电所却坚持说,电力设施保护区是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不能想迁就迁,他们反过来要求垂岗乡政府重新规划。在旧房已拆,县供电局、垂岗乡变电所与乡政府还是各相让的情况下,江某不得不开始在高压线下建房。房子即将建好时,颍上县供电局和垂岗乡政府都前来制止,要求拆除。江某不服,遂再次找到垂岗乡政府请求处理,但无结果。因所建房屋房顶距高压线路不足1米,江某的房子无法封顶。很快到了冬季,再不封顶,一家人无法过冬。2004年底,趁垂岗乡变电所停电检修之机,江某将房顶高压线剪断,强行封顶。为保险起见,他在房西侧建了一楼梯可至房顶,并用树枝将入口遮堵,平时不让人上去。2005年6月,9岁的小婷随父母到姨父江某家做客。小婷钻过树枝沿楼梯爬上房顶玩耍,被高压电击倒。后虽保住性命,但小婷的左前臂迫截掉,经法医鉴定,为6级伤残。小婷将颍上县供电局、垂岗乡变电所、垂岗乡政府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30万元。诉讼期间,颍上县法院追加江某为第三人。
问:1、本案中共涉及几个行政主体?
2、本案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展开
问:1、本案中共涉及几个行政主体?
2、本案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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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共涉及乡政府和县供电局两个行政主体。变电所并非行政主体,其属供电局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所属机关了承担。
根据行政主体分类理论,本案涉及的两个行政主体中,乡政府属于地域性行行政主体,县供电局属于公务性行政主体。
本案责任应当由乡政府、县供电局、江某和受害人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理由:首先是乡政府的规划应当预见到高压电线下建房的潜在的危险,在当事人江某多次找到垂岗乡政府要求重新规划时,乡政府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乡政府也曾要求电力部门将高压电线移走”是无理要求,因为高压线存在于规划之前,根据电力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保护电力设施),属行政不作为,因此其存在过错。
由于高压电引起的人身伤害,适用无过错原则,因此供电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县供电局曾制止了江某的行为,且江某趁垂岗乡变电所停电检修之机,将房顶高压线剪断,强行封顶。为保险起见,他在房西侧建了一楼梯可至房顶,并用树枝将入口遮堵,平时不让人上去。已经严重违反了电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小婷触电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应当负一定的法律责任,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根据行政主体分类理论,本案涉及的两个行政主体中,乡政府属于地域性行行政主体,县供电局属于公务性行政主体。
本案责任应当由乡政府、县供电局、江某和受害人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理由:首先是乡政府的规划应当预见到高压电线下建房的潜在的危险,在当事人江某多次找到垂岗乡政府要求重新规划时,乡政府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乡政府也曾要求电力部门将高压电线移走”是无理要求,因为高压线存在于规划之前,根据电力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保护电力设施),属行政不作为,因此其存在过错。
由于高压电引起的人身伤害,适用无过错原则,因此供电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县供电局曾制止了江某的行为,且江某趁垂岗乡变电所停电检修之机,将房顶高压线剪断,强行封顶。为保险起见,他在房西侧建了一楼梯可至房顶,并用树枝将入口遮堵,平时不让人上去。已经严重违反了电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小婷触电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应当负一定的法律责任,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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