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拟定局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局机关文电、档案、密码、印章、机要、保密、电子政务、信息及政务公开、综合性会议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工作;负责重大污染事故和跨区域性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联络工作;承担市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
组织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投资、经费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方面的部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制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整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和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申报国家和省、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各项经费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下属单位国有资产、财务审计工作;编制市级环境治理项目贷款计划、环保补助资金计划;负责对外合作项目的管理。
(三)综合管理科
负责全局干部的人事编制、综治、信访、计生等工作;承办市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建议、提案;协助局党组做好全局干部选拔任免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下属单位年度考核、工资晋升工作;负责全局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局机关离退休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四)污染防治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县级交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的污染源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全市污染源档案;负责市级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及限期整改项目治理方案的审查、监督及竣工验收;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监督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承办上报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负责市本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组织实施大气、噪声、机动车污染防治和相关环境功能区划工作;组织拟定全市重要饮用水源地、重点区域、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五)政策法规宣教科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政策、法规、规章的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和推动公众、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行政规章的拟定工作;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业务建设和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环保网站的建设及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全局计算机的安全运行与维护工作;负责环保系统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负责法制、宣教情况的统计工作,办好信息刊物;负责对全市环境和排污收费的稽查工作。
(六)科技产业科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拟定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和地方标准;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重大技术工程示范、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和新型环境问题风险评估,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环保产品认定和环境标志认证工作;配合省环保厅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负责环保技术的咨询、开发和利用工作;负责环保治理项目的设计队伍、施工队伍和环保产品的资质审查;参与指导和推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相关工作。
(七)自然生态保护科
组织拟订全市生态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市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提出新建和调整的各类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牵头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建设与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八)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非行政许可证事项的具体审批办理和服务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承担本单位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授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职责;负责本单位其他审批事项的转交审批或审批联络工作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监督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按权限参与审核本市国土规划、城市规划及区域开发规划;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及跨行政区域、跨流域的重要环境问题。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负责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县、市(区),提出暂停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的监督检查;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