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及人民政协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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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6 · 土地流转就上土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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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从它建立的时候起,其组织的设立和工作的开展就有着坚实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与人民政协有关的国家法律或法规主要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这是新中国建立时期最重要的法律,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是新中国建国的政治基础,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施政大纲,也是人民政协各参加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均应共同遵守的政治准则。共同纲领对人民政协的性质、组成、政协全体会议的职权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1949年9月27日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这是新中国最早的重要法律之一。政协组织法规定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和宗旨,组织构成、参加条件和纪律,全体会议的会期、召集和职权,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产生与召集,地方委员会的性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组织法》(1949年9月27日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这是新中国最早的重要法律之一。政府组织法中与人民政协直接有关的内容有:规定在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政协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大的职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人民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据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行使职权;政务院根据并为执行人民政协共同纲领、国家的法律、法令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规定的施政方针行使职权;政府组织法的修改权属于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其闭会期间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这是我国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后首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及其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国家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的重要作用。在1993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又充实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6月2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通过)。在国旗法中,对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升挂国旗及全国委员会主席逝世下半旗等作了规定。
此外,在1990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办法》两部法规中,对香港地区的全国政协委员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和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有关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在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两部法规中,对澳门地区的全国政协委员参加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和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的有关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与人民政协有关的国家法律或法规主要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这是新中国建立时期最重要的法律,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是新中国建国的政治基础,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施政大纲,也是人民政协各参加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均应共同遵守的政治准则。共同纲领对人民政协的性质、组成、政协全体会议的职权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1949年9月27日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这是新中国最早的重要法律之一。政协组织法规定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和宗旨,组织构成、参加条件和纪律,全体会议的会期、召集和职权,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产生与召集,地方委员会的性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组织法》(1949年9月27日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这是新中国最早的重要法律之一。政府组织法中与人民政协直接有关的内容有:规定在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政协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大的职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人民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据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行使职权;政务院根据并为执行人民政协共同纲领、国家的法律、法令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规定的施政方针行使职权;政府组织法的修改权属于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其闭会期间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这是我国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后首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及其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国家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的重要作用。在1993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又充实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6月2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通过)。在国旗法中,对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升挂国旗及全国委员会主席逝世下半旗等作了规定。
此外,在1990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办法》两部法规中,对香港地区的全国政协委员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和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有关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在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两部法规中,对澳门地区的全国政协委员参加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和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的有关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
2017-10-17 · 为股权、金融、国资和娱乐领域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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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从它建立的时候起,其组织的设立和工作的开展就有着坚实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与人民政协有关的国家法律或法规主要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这是新中国建立时期最重要的法律,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是新中国建国的政治基础,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施政大纲,也是人民政协各参加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均应共同遵守的政治准则。共同纲领对人民政协的性质、组成、政协全体会议的职权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1949年9月27日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这是新中国最早的重要法律之一。政协组织法规定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和宗旨,组织构成、参加条件和纪律,全体会议的会期、召集和职权,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产生与召集,地方委员会的性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组织法》(1949年9月27日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这是新中国最早的重要法律之一。政府组织法中与人民政协直接有关的内容有:规定在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政协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大的职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人民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据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行使职权;政务院根据并为执行人民政协共同纲领、国家的法律、法令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规定的施政方针行使职权;政府组织法的修改权属于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其闭会期间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这是我国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后首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及其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国家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的重要作用。在1993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又充实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6月2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通过)。在国旗法中,对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升挂国旗及全国委员会主席逝世下半旗等作了规定。
此外,在1990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办法》两部法规中,对香港地区的全国政协委员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和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有关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在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两部法规中,对澳门地区的全国政协委员参加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和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的有关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
转载于:http://www.zx.chengdu.gov.cn/Item/110019705.aspx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从它建立的时候起,其组织的设立和工作的开展就有着坚实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与人民政协有关的国家法律或法规主要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这是新中国建立时期最重要的法律,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是新中国建国的政治基础,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施政大纲,也是人民政协各参加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均应共同遵守的政治准则。共同纲领对人民政协的性质、组成、政协全体会议的职权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1949年9月27日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这是新中国最早的重要法律之一。政协组织法规定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和宗旨,组织构成、参加条件和纪律,全体会议的会期、召集和职权,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产生与召集,地方委员会的性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组织法》(1949年9月27日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这是新中国最早的重要法律之一。政府组织法中与人民政协直接有关的内容有:规定在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政协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大的职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人民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据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行使职权;政务院根据并为执行人民政协共同纲领、国家的法律、法令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规定的施政方针行使职权;政府组织法的修改权属于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其闭会期间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这是我国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后首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及其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国家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的重要作用。在1993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又充实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6月2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通过)。在国旗法中,对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升挂国旗及全国委员会主席逝世下半旗等作了规定。
此外,在1990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办法》两部法规中,对香港地区的全国政协委员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和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有关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在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两部法规中,对澳门地区的全国政协委员参加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和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的有关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
转载于:http://www.zx.chengdu.gov.cn/Item/110019705.aspx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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