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主要内容:
改革法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等在农村的土地。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不得侵犯,其出租的少量土地一般也予以保留。土改中团结中农,保护农民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受侵犯。胡碰
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材料,除依法收归国家所有的外,应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所有。
对地主同样分给一份土地,使其自食其力,在劳动中改造成为新人。该法对土地分配的方法,土地改革中特殊问题的处理,以及土改的执行机关、执行方法等,也都作了具体规定。
其历史意义:
因《土地改革法》主要针对广大尚未进行土改的新解放区制定,在若干政策规定上比老解放区的土改要宽得多,因而其颁布后立即受到新解放区各阶级的赞扬。
占新区农村人口绝大多数的贫雇农高兴地说道:“这是我们穷人翻身的印把子,只要掌握了这个法宝,我们就能和地主进行说理斗争。”
在城市中,各界人士纷纷举行座谈会,畅谈对《土地改革法》的认识。会上,薯做虚一位民主党派负责人说:“土地改革法合情合理,我们坚决拥护。”一个工商业资本家表示:“我们应该以行动来拥护土地法,自己在乡下有土地的,首先把土数燃地交出来,并且动员自己的亲友拥护土改法令。”
为了能更好地贯彻实施《土地改革法》,一些多年同中国共产党合作共事的朋友们还向政府提出应迅速成立县以上的各级土改委员会,健全与纯洁农民队伍,设立各县人民法庭,大量整训干部和吸收大学师生参加土改等宝贵意见和建议。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第一部《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
1931年11月,一苏大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是中共党史上第一部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土地法
1947年9-10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宣布“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根据土地改革实践和立法经验,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3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11月,政务院公布了《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列》和《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办法》,对大城市郊区和华侨的土地改革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为了保证国家建设用地,1953年政务院公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7年修订)。195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的《农业滚缺蠢生产合扮裂作社示范章程》第3章(第17条至24条),对土地使用制度作了专门的规定。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3章规定了入社的农民必须将私有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同时,还规定了“抽出一定数量的土地分给社员种植蔬菜”。争阅土地改革法 在 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化后,1975年和197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规定了农村土地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集体所有。1982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大陪,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古代土地法的内容比较简单,主要是土地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的立法,目的是维护奴隶制、封建制的土地关系。封建社会末期,土地法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制度的改革。在确立有利于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的土地制度以后,越来越多的内容是关于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和征用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