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审查有哪些规定
1、201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三条规定: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审查范围:
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扩展资料:
审查的内容:
1、主要内容
(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2、提供资料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全套施工图。
(二)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三)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四)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五)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参考资料来源:
建设单位应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委员会颁发开发证前办理施工图报审手续。建设单位应当与审查单位签订审查合同,明确审查的内容、双方责任和义务、审查期限和费用等。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1、建设单位办理报审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批准立项文件、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准文件;
有关部门对消防、抗震、人防、节能等专项审批意见书。
工程勘察成果报告(详勘);
施工图设计全套图纸文件(结构专业计算书,注明计算软件名称及版本);
审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建筑工程施工图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
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标准要求;
工程勘察是符合国家及发当地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
结构设计是否安全;
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单位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应在审查报告上签字、盖章,并向建设单位发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
对于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审查单位应将有审查单位负责人和审查人员签字并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交建设单位,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后,建设单位重新送审。
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已审查过的主要内容进行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查单位批准后实施。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另外还有以下:
1.施工图是否符合现行标准、规程、规范、规定的要求
2.设计图是否符合现场和施工的实际条件
3.深度是否达到施工和安装的要求,是否达到工程质量的标准
4 .对选型、选材、造型、尺寸、关系、节点等设计图自身的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