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建设过程中存厅哪些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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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1 · 知道合伙人文学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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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型矛盾纠纷增多、涉及领域广泛,调解过程缺乏刚性,调处难度增大。目前,社会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损害赔偿等民间常见性矛盾纠纷向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集资纠纷、物业管理、环境污染、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新型矛盾纠纷转换。这些新型的矛盾纠纷大部分专业性较强,尽管我们为应对新型矛盾纠纷进行了一些探索,建立了医患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水运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专业性调解组织,但与发生的新型矛盾纠纷数量相比,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并且人民调解的启动、实施以及协议的达成都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均可以拒绝调解,调解工作的刚性缺乏,进一步增大了调解工作的难度。
二、对调解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的地方和部门对人民调解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充分,重视和支持力度不够,认为人民调解是“软职能”可有可无,常常是部署工作越过调委会,检查指导绕过调委会,工作评比不提调委会,以致人民调解工作难以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有的地方对人民调解的宣传力度不足,以致社会普遍关心、认可、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差悬殊;还有不少群众认为人民调解没有强制力、调解工作起不了大作用,以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诉讼就是上访,或者干脆“用拳头说话”;一些部门没有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意识,以致调解组织、调解人员孤军作战,难以处理一些复杂的矛盾纠纷。
三、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存在薄弱环节。企业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等新型调解组织建设目前还比较薄弱,存在着“断层”和“空档”现象,如企业和行业的调解组织覆盖率低,调解组织建设任务相当艰巨;乡镇(街道)调解组织力量单薄,除少数镇(街道)有专职调解员外,大多数是兼职,工作容易顾此失彼;部分村级调解组织产生程序不规范,人员经常变动,调解员队伍不稳定、更换频繁,工作熟悉程度及连续性较差;村组合并后,村组范围扩大,由此带来的调解队伍人员数量绝对减少与民间纠纷案件的相对上升形成极大反差。
四、人民调解队伍总体素质偏低。基层人民调解员大多数是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干部兼任,村(社区)干部肩挑数担,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无法把主要精力用在调解工作上,并且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大多数学历较低、法律知识贫乏,政策水平较低,调解技能不高,有些甚至连制作调解记录和调解文书都有困难,不少调解员还停留在传统的“劝架员”水平,较难胜任和应对重大疑难纠纷及新时期出现的新纠纷的调处工作,以致调解效果事与愿违者不乏其数。加上每三年一届的村(居)委换届,导致一批已接受过指导,参加过培训,正熟悉业务的调解员被替换,而后任者又有一个从头培训、指导与熟悉过程。
五、调解经费不足成为制约调解工作创新发展的瓶颈。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但调解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必要的物质保障和经费保障。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和《人民调解法》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的业务经费调委会的工作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和表彰奖励经费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落实。人民调解员常常因为调解纠纷耽误了自己的工作,甚至还要自己负担交通、通讯和误餐等费用。没有经费,“个案补贴”、“以奖代补”难以执行,考核、奖惩形同虚设,影响和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挫伤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更难吸纳懂法律、懂政策的较高素质人员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
二、对调解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的地方和部门对人民调解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充分,重视和支持力度不够,认为人民调解是“软职能”可有可无,常常是部署工作越过调委会,检查指导绕过调委会,工作评比不提调委会,以致人民调解工作难以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有的地方对人民调解的宣传力度不足,以致社会普遍关心、认可、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差悬殊;还有不少群众认为人民调解没有强制力、调解工作起不了大作用,以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诉讼就是上访,或者干脆“用拳头说话”;一些部门没有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意识,以致调解组织、调解人员孤军作战,难以处理一些复杂的矛盾纠纷。
三、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存在薄弱环节。企业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等新型调解组织建设目前还比较薄弱,存在着“断层”和“空档”现象,如企业和行业的调解组织覆盖率低,调解组织建设任务相当艰巨;乡镇(街道)调解组织力量单薄,除少数镇(街道)有专职调解员外,大多数是兼职,工作容易顾此失彼;部分村级调解组织产生程序不规范,人员经常变动,调解员队伍不稳定、更换频繁,工作熟悉程度及连续性较差;村组合并后,村组范围扩大,由此带来的调解队伍人员数量绝对减少与民间纠纷案件的相对上升形成极大反差。
四、人民调解队伍总体素质偏低。基层人民调解员大多数是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干部兼任,村(社区)干部肩挑数担,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无法把主要精力用在调解工作上,并且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大多数学历较低、法律知识贫乏,政策水平较低,调解技能不高,有些甚至连制作调解记录和调解文书都有困难,不少调解员还停留在传统的“劝架员”水平,较难胜任和应对重大疑难纠纷及新时期出现的新纠纷的调处工作,以致调解效果事与愿违者不乏其数。加上每三年一届的村(居)委换届,导致一批已接受过指导,参加过培训,正熟悉业务的调解员被替换,而后任者又有一个从头培训、指导与熟悉过程。
五、调解经费不足成为制约调解工作创新发展的瓶颈。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但调解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必要的物质保障和经费保障。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和《人民调解法》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的业务经费调委会的工作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和表彰奖励经费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落实。人民调解员常常因为调解纠纷耽误了自己的工作,甚至还要自己负担交通、通讯和误餐等费用。没有经费,“个案补贴”、“以奖代补”难以执行,考核、奖惩形同虚设,影响和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挫伤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更难吸纳懂法律、懂政策的较高素质人员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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