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交的“版权费”让消费者埋单合理吗?
据媒体报道,有网友反映,在湖南长沙新麦客KTV唱歌,被前台要求收取5元版权费,且不开发票,并声称长沙所有KTV都收。KTV是否有权对消费者收取歌曲著作权使用费?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称,收费只针对以营利为目的的KTV场所,且未授权除天合集团之外的第三方开展版权收费工作。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卡拉OK,经营者使用歌曲从事营利性商业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支付报酬,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正因如此,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2017年5月发布公告,2017年全国各地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沿用2016年的收费标准,8-11元/天/终端,其中湖南的收费标准是8.3元/天/终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集体管理组织依权利人授权管理版权作品,向使用者收取版权使用费。但使用者只针对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版权作品的KTV场所,集体管理组织授权版权使用费,会与每一个使用者签订许可合同,但合同并不包含去KTV场所的消费者。
事实上,版权使用费是针对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场所,虽然消费者在KTV消费,但绝大多数消费者并不会通过在KTV唱歌营利,KTV场所将版权使用费摊到消费者身上,于情于理不合,这更像是霸王条款。
KTV场所在经营过程中,已经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中获利,以前知识产权保护不力,让这些KTV场所免费使用版权作品,这并没有让消费者从中获利,而只是让KTV场所获利。现在开始重视保护知识产权,KTV场所也要交纳版权使用费,KTV场所就不应再从消费者身上“薅羊毛”,不仅不能另立名目明收版权使用费,也不能从包厢费、服务费等消费项目里暗取版权使用费。版权使用费应该由营利的KTV场所埋单,而不能转嫁给前来消费的消费者。
对此,消费者要多一些维权意识,积极维权;工商等相关部门对于版权使用费也要做出明确的界定,分清消费者与商家的权利边界,对商家巧立名目将责任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的行为要能予以查处,不能让商家订立各种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值得肯定,但也要避免一些商家将作者权益的彰显对自己利益的影响转移到消费者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