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高三政治卷一大题答案,材料如下
2009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选举法修正草案,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目前人力资源和实惠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相关法规,“同工同酬...
2009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选举法修正草案,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目前人力资源和实惠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相关法规,“同工同酬”将首次作为立法内容;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三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新增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已同意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结合材料,综合运用政治和经济的有关知识说明“同票同权,同工同酬,同命同价”的理由。 展开
结合材料,综合运用政治和经济的有关知识说明“同票同权,同工同酬,同命同价”的理由。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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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多部“同权”法案,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城乡居民在交通等事故中的“同命同价”和在人大选举中的“同票同权”。同时,人保部正在研究制定“同工同酬”的相关法规。
“同票同权”是政治权利的平等,“同命同价”是生命价值的平等,“同工同酬”是经济权利的平等。“同票同权”关注的是政治领域中城乡居民选举权的问题,“ 同命同价”面对的是社会领域中死亡赔偿金的赔偿问题,而“同工同酬”则是关注在经济领域内的劳动报酬问题。
尽管这“三同”所面对的领域不一致,但是究其本质,都是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各个领域内的体现:任何个人,都不应该因为其身份的不同——不论是来自城市还是判乱农村——而被赋予不同的权利。这个意义,无论作多高的评价都不为过。
。“同票同权”指的是城乡按相同比例来选举人大代表,侧重的是在选举权实现过程中的形式平等。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有利途径。在这个过程中,选举制度是关键。城乡居民依照相同的人口比例选举代表,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这还不够,要让人民代表真正代表人民,还有赖于其他细节的改善,如选区的划分、候选人的提名等方面。同时,选举法的修改只是第一步,相应制度的完善,还需要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唯有此,人民才能真正当家作主,“同票同权”也才会有意义。
“同命同价”面对的是侵权责任法上的死亡赔偿金问题。过去的死亡赔偿金,以城乡作为划分死亡赔偿金的依据,既没有让死亡赔偿金真正起到填平损失的作用,同时也与民众印象中“生命权的平等”这一直觉相悖。而侵权责任法草案只是规定了在同一次事故中造成多人死亡时的同一赔偿问题,这也就意味着在不同次的事故中,不同人的赔偿数额可能并不一致。同时,侵权责任法草案也没有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进行回答,这同样会遭致公众的误解,同时也可能导致在执行的过程中产生偏差,导致“同命不同价”。
“同工同酬”则是指在经济领域中从事同样工作内容的人该如何获得报酬的问题。从理论上而言,“同工同酬”所面对的质疑最少,应该最先获得肯定。但是在中国,由于种种历史条件的限制,这个问掘晌档题表现得最为突出。在事业单位中,因为编制的关系,单位中有了“编内”和“编外”两种身份,因此享受了不同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在企业用工过程中,也有“正式工”和“派遣工”的区别。需要强调的是,这些差别很多时候并不是以工作内容和强度来体现,而是用薪酬差别来区分。由于强谨中大的制度惯性,要让“同工同酬”的理想成为现实,可能还需要对企事业单位各种内部潜规则进行清理,同时还需要在观念上作一次革新。
“同票同权”是政治权利的平等,“同命同价”是生命价值的平等,“同工同酬”是经济权利的平等。“同票同权”关注的是政治领域中城乡居民选举权的问题,“ 同命同价”面对的是社会领域中死亡赔偿金的赔偿问题,而“同工同酬”则是关注在经济领域内的劳动报酬问题。
尽管这“三同”所面对的领域不一致,但是究其本质,都是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各个领域内的体现:任何个人,都不应该因为其身份的不同——不论是来自城市还是判乱农村——而被赋予不同的权利。这个意义,无论作多高的评价都不为过。
。“同票同权”指的是城乡按相同比例来选举人大代表,侧重的是在选举权实现过程中的形式平等。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有利途径。在这个过程中,选举制度是关键。城乡居民依照相同的人口比例选举代表,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这还不够,要让人民代表真正代表人民,还有赖于其他细节的改善,如选区的划分、候选人的提名等方面。同时,选举法的修改只是第一步,相应制度的完善,还需要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唯有此,人民才能真正当家作主,“同票同权”也才会有意义。
“同命同价”面对的是侵权责任法上的死亡赔偿金问题。过去的死亡赔偿金,以城乡作为划分死亡赔偿金的依据,既没有让死亡赔偿金真正起到填平损失的作用,同时也与民众印象中“生命权的平等”这一直觉相悖。而侵权责任法草案只是规定了在同一次事故中造成多人死亡时的同一赔偿问题,这也就意味着在不同次的事故中,不同人的赔偿数额可能并不一致。同时,侵权责任法草案也没有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进行回答,这同样会遭致公众的误解,同时也可能导致在执行的过程中产生偏差,导致“同命不同价”。
“同工同酬”则是指在经济领域中从事同样工作内容的人该如何获得报酬的问题。从理论上而言,“同工同酬”所面对的质疑最少,应该最先获得肯定。但是在中国,由于种种历史条件的限制,这个问掘晌档题表现得最为突出。在事业单位中,因为编制的关系,单位中有了“编内”和“编外”两种身份,因此享受了不同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在企业用工过程中,也有“正式工”和“派遣工”的区别。需要强调的是,这些差别很多时候并不是以工作内容和强度来体现,而是用薪酬差别来区分。由于强谨中大的制度惯性,要让“同工同酬”的理想成为现实,可能还需要对企事业单位各种内部潜规则进行清理,同时还需要在观念上作一次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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