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吗?
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均可直接解决劳动合同,而不需要负违约责任.鄙人认为这句话是不正确的。个人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负违约责任,但是企业是不可以的,企业如果提出解除合同,必须要说明,劳动者什么地方不符合用人单位的条件,之所以这样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避免出现“将试用进行到底”的流氓公司。。朋友,现在这样的社会法律武器并不是为普通劳苦大众准备的,真的。基本上一进公司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一般都是1年的样子,当然有些可能是更长或更短,但是1年的比较常见。试用期是包括在内的,比如合同期1年,其中试用期3个月,转正后还有9个月的时间,试用期间离开公司是不用赔偿的,只要提前几天说一声就可以了。当然公司如果不满意也是这样的,不会得到补偿。
按照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也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对劳动者的保护,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份,也是合同年限的一部份。所以你们公司还是比较规范的,但是你签订的时候要注意的是:合同中对试用期的一些规定;一般来讲双方都是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试用期的时间与合同年限之间的关系:合同年限为半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合同年限为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合同年限为三年的以内的,试用期不昨超过3个月;合同年限超过三年的,试用期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最长的试用期为6个月,但是要签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才行)试用期的福利待遇:基本的保险,三金是要劳动者一入职用人单位就要承担的,而不论是否为试用期。所以你的担心有点多了,如果你在试用期离开是正常的不用负违约责任的。
你说的是实习,应该是指毕业学年的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后有着大量充足的时间,为了将来工作,而在企事业单位进行实习的学生。曾经对做过了解,大部分的公司都是这样做的。而且能签实习协议的公司,都是些比较正规的公司,很多小公司,都不签实习协议的。你问的这两个问题,不能简单说需要或不需要,正确或错误来回答。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完善的实习生聘用管理制度,在实习生聘用过程中产生了众多争议并引发了一些现实问题。你问的,只是其中之一,对于你这个问题,简单说分析两个吧。实习生的法律身份存在争议,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首先《宪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该条明确赋予包括实习生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享有劳动的权利,即从国家根本法的层面上赋予了实习生的劳动者资格。其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及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未将在校实习生列为不适用劳动法调整范围,也就是说,在校实习生与一般公民一样,都享有劳动的权利,具有劳动者资格。另外,从《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所以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分析,只要履行了审批手续,且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这一期间也属于在校学生),即便是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招用,即可以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但是,司法界还有另一种说法,认为实习生不属于劳动者。在查阅了相关案例及资料,其观点几乎都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十二条)为由,认为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如:李静在《刍议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中,就根据十二条得出由于学生是以学习为主,不是以打工获取劳动报酬为生,因而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独立劳动者身份的结论。我认为,毕业学年的实习生,具有一个劳动者应有的基本的年龄要求,知识技能,身体素质以及就业愿望毕业学年的实习生应该属于劳动者。实习生在聘用过程中用工关系的争议,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笔者对现有实习生聘用过程中聘用实习生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进行了调查研究,目前我国司法解释,学者等对于这个问题,尤其是对于实习生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认为实习生的聘用过程属于“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保护和调整。主要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该意见对不适用劳动法的主体做了列举式的规定,但该规定并未将在校实习生包含在不适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况且,现行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也并未明文规定在校实习生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在校实习生可以与实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在现实生活和实践中,有另一种观点是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理由为:在校实习生的身份是在校学生,而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实习行为只是在校学习的一种延伸,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就业;况且,《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所以一些学者的观点,如陈红梅在《对高校实习生法律身份的新认识》中认为,实习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高校实习生所有的档案、户籍关系都在学校,其组织管理归于学校,其行为受到限制,很难获得劳动者身份。并且她以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并不会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认为实习生在聘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的用工关系并不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从实际操作来说,在毕业前,公司和你签实习协议,在毕业后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没有什么问题。在毕业前,公司也没有办法和你签正式的劳动合同,如果签署劳动合同,就需要为你上缴五险,但是你还是学生身份,不是独立的自然人,所以,不能为你上缴五险,就从这点上看,企业不能在你毕业前,和你签劳动合同,只能是在毕业后。而且和你签署了实习协议,如果在你实习期间出现了工伤问题,你的实习协议可以证明你具有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