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如图: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5、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6、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7、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
(二)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
(三)其他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的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