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转公办,原有老师的编制如何处理?
1、双减之下,很多事情发生了转变:教培机构的学科辅导被压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被严令禁止,而且民办中小学的规模接下去也要不断缩减。换言之,部分民办中小学可能会坚挺地开办下去,但还有一部分民办中小学面临转型:要么转变为公益性质的公办中小学,要么直接关门大吉。
2、一些民办学校的老师可能会存在这么一个疑惑:既然民办学校的性质要变成公办学校,那么民办学校的老师该咋办?这些老师是不是要变成有编制的公办教师,还是变成朝不保夕的代课教师?或者是直接改行去别的行业打拼呢。
老师来自公办学校,民办学校转型后依然是公办教师。
1、如果民办学校的老师原本就是从公办学校有编制的老师跳槽过来的,那么民办学校的性质发生转变之后,这种民办学校的老师到最后依然是公办学校有编制的老师。这就好比二十多年前我考入师范学校之后迁户口到师范学校,当我的户口迁到学校之后,我的户口就变成了非农村户口。
2、而当我回自己所在的老家任教,我也把户口转回我家人所在的户口簿中,但是我户口的性质依然是非农村户口,前年我想以我自己的名义申请农村宅基地翻建就直接被拒绝了,就因为我的户口属于非农村户口,所以后来我就只能用我母亲的名字来申请宅基地翻建,这也导致我十几万的公积金无法取出来使用。
3、同样的道理,公办学校的老师调到民办学校,没有被开除的话,编制依然还在,只不过是换了一个地方上班而言,所以这种公办学校的老师就算借调到民办学校,依然是属于有编制的公办学校的老师,不管这种老师所在的学校性质如何转变,其公办学校带编制的身份是不会改变的,因为这种老师的编制是当时教育局和人社局一致认可的身份。
老师属于民办学校招聘性质,转为公办教师难度很大。
1、如果民办学校的老师并非来自公办学校的借调,而是民办学校自己拿主意招聘过来的老师,那么这种老师在学校的性质转变为公办学校之后,直接转变为公办有编制的老师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这种老师在学校转型之后,可能会在学校转型之后缺老师的情况下被邀请成为代课老师,也可能会直接被清退。
2、当然,这种老师想要获得公办教师的编制,只能通过参加教育局、人社局组织的编制考试才能获得旱涝保收的“铁饭碗”。当然,不少地区的教师想要参加编制考试,往往参加考试的对象是有教师证、从师范学校毕业的应届毕业生,而其他非师范类的社会人员参加编制考试的机会相当渺茫。
民办学校性质转变,老师被迫下岗有机会获得赔偿金。
1、如果是在民办学校转型之下导致民办学校的老师下岗,而且这种民办教师原本并没有教师编制,那么民办学校的老师可以向学校提出按照老师和学校双方当初签订的合同条款内容提供相应的赔偿。
2、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性质转变而导致民办学校的老师无法继续坚守三尺讲台,过错不在原本的民办学校老师自身,不管是合同的要求还是出于学校人道主义的关怀,原本的民办学校应该会有所“表示”的,提供一定的赔偿金应该是少不了的。
如果当地政府将民办学校转为公办学校,做出这种决定之后,原来在民办学校中的有编制的教师,当然就不用有任何变化了。
如果是在民办学校里受聘的合同教师,仍然按照原来的合同执行,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协商续签合同,还是终止合同,但是有一点要注意,民办学校转公办后,民办学校中不在编的教师,想统统转成在编教师。这是不可能的,如果有机会的话,仍然会履行入编手续。
普通高等学校
本专科教育阶段中,普通教育是和成人教育相对应的概念,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教育对象和学习形式的不同。普通教育的对象在本专科阶段主要是处于成长阶段的青少年,采取全日制教学形式;成人教育的对象顾名思义是成年人,一般实行成人、业余、函授、开放大学等形式教学。
在研究生教育阶段中,指的是通过全国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招收的全日制或非全日制普通研究生的研究生学历教育,分为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按照学位类型分为学术型研究生及专业型研究生,学习形式分为全日制及普通非全日制,均为普通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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