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重农抑商政策,在变法后的秦国有没有推行?
得益于诸多“教科书”性质的学术著作的推广,诸如李剑农(《先秦两汉经济史稿》)、林剑鸣(《秦汉史》)、林甘泉(《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等名家名作,均持商鞅变法施行“重农抑商”政策和秦“抑商”之说,几乎成为战国秦汉史研究的主导性观点,
在此基础上,经诸多“通俗说史者”不求甚解的传播,更在大众之中形成了压倒性的“成见”,甚至衍生出诸多文学想象,比如秦对商业的“制度性歧视”。
其实,根本不是那么回事!
一个相当基础的问题就是,在《史记》、《商君书》等关于商鞅变法的第一手资料中,根本没有“抑商”之说。
至于秦对商人的“制度性歧视”,又与大商人吕不韦在秦国政坛长期执政,以及秦始皇对乌氏倮、巴寡妇清的非常礼遇等事实产生抵触,更与《史记·货殖列传》中描述的自秦国开始关中商运的发达景象相矛盾。
正是基于这一系列的矛盾,学术界一直有秦“重商”的论断,如瞿兑之(《秦汉史纂》)、何兹全(《秦汉史略》)、翦伯赞(《秦汉史》),都有不同程度的表述。
而王子今在《秦“抑商”辨疑:从商君时代到始皇帝时代》(刊于《中国史研究》杂志2016年第3期)一文中对该问题的重新讨论,则是当前对秦的“抑商”、“重商”问题辨析的集合之作。
文章梳理了两派学者的观点,并指出需要依据《商君书》文本,对商鞅变法政策设定的出发点予以关注,尤其是“否定事末利”并非“抑商”,其倾向为“限商”而非“抑商”。
另一方面,强调了《史记·货殖列传》中对于关中“富饶”得益于商运的景象,实则始自秦国,而吕不韦、乌氏倮、巴寡妇清在秦国的尊崇,实则与“秦风”相关,也就是说,秦人世风,绝不“歧视商人”,反而“尊富”。
《商君书》中,提出具体的“抑商”措施的,只有《垦令》一篇:
使商无得籴,农无得粜。农无得粜,则窳惰之农勉疾。商不得籴,则多岁不加乐。多岁不加乐,则饥岁无裕利。无裕利,则商怯;商怯,则欲农。 窳惰之农勉疾,商欲农,则草必垦矣。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然则商贾少,农不能喜酣奭,大臣不为荒饱。商贾少,则上不费粟。民不能喜酣奭,则农不慢。大臣不荒,则国事不稽,主无过举。上不费粟,民不慢农,则草必垦矣。废逆旅,则奸伪、躁心、私交、疑农之民不行,逆旅之民无所于食,则必农。农,则草必垦矣。重关市之赋,则农恶商,商有疑惰之心。农恶商,商疑惰,则草必垦矣。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徒、重者必当名,则农逸而商劳。农逸,则良田不荒;商劳,则去来赍送之礼无通于百县。则农民不饥,行不饰。农民不饥,行不饰,则公作必疾,而私作不荒,则农事必胜。农事必胜,则草必垦矣。
对于这五条,郑良树在《商鞅及其学派》一书中简单总结为:
第一,商人不得卖粮;第二,提高酒肉价格;第三,废除旅馆经营;第四,加重商品销售税;第五,商家奴仆必须服役。
这之中,第四条的翻译并不准确,关和市,实属两个税种,前者为“过境税”,后者为“市场交易税”,征收的原则不同,结果倒是一样,即交易成本提升,只能在销售价格上转嫁给农民,则使农民对商人不信任。
不过无论如何,《商君书》确实提出了一系列的“抑商”措施,虽然是与对“高爵”、“官吏”和“游士”同列,至少说明曾经有这么回事的理论探讨。
不过,这是不是说明商鞅变法就已经施行了这些政策呢?
答案是否定的。
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中有如下记载:
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民或弃邑居壄(野),入人孤寡,徼人妇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来,叚(假)门逆吕(旅),赘壻後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三枼(世)之後,欲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虑赘壻某叟之乃(仍)孙。魏户律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将军:叚(假)门逆旅,赘壻后父,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杀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从军,将军勿恤视。享(烹)牛食士,赐之参饭而勿鼠(予)肴。攻城用其不足,将军以堙豪(壕)。魏奔命律
这是两条被秦人沿用的魏国法律,一条是“魏户律”,一条是“魏奔命律”,颁布时间应为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前252年),此后被录入秦律沿用,也就意味着秦国律令,此前并没有类似的规定,所以在这之后,照搬了这两条“魏律”,一直沿用到身为秦吏的墓主人死去,一并带入了墓中。
换句话说,相关规定,在商鞅变法(前356年—前338年)到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前252年)之间的100年间,在秦律中并不存在,或要“轻”得多。
“魏户律”的条文翻译过来就是,百姓有离开里邑居住郊野的,这也说明魏国的户口管理也是基于“邑”的聚落,“邑”之外即“野”,也就是“脱籍”,而入人孤寡和徼人妇女,意思是男子入居孤寡之家和谋求人家的女性成员,对应的抛弃自己的“本户”而进入他人之户,即“后父”、“赘婿”。这些行为并非国家的旧例。
所以,自今以后,“叚(假)门逆吕(旅)”和“赘婿后父”,都要在户籍上予以惩罚,不允许其单独立户,也不授予田宅, 子孙三代之内禁止入仕,直到三代之后才允许为官,并且还要在其户籍上标明,“故某虑赘婿某叟之仍孙”。
在“魏奔命律”中的条文则对上述“歧视”的理由说得很清楚,翻译过来就是:
叚(假)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在百姓中带头不耕种劳作,不修治家室的,寡人(魏王)实在看不上,要把他们都杀了,又顾虑他们的宗族兄弟,所以,把他们派到军前,将军不必怜惜他们,杀牛飨士的时候,给他们三分之一的饭吃就够了,不要给他们肉吃,攻城的时候哪里需要就派到哪里,哪怕是填城壕也行。
这两条律文结合在一起看,有巨大的信息含量。
先解释下,“魏户律”中所谓的“仍孙”,乃“七世孙”,见《尔雅·释亲》:
己之子为子,子之子为孙,孙之子为曾孙,曾孙之子为玄孙,玄孙之子为来孙,来孙之子为晜孙,晜孙之子为仍孙,仍孙之子为云孙,云孙之子为耳孙。
也就是说,上述人群,三代内不得为吏,七代内必须在户籍标明为“赘婿”之后。
由于其余几个身份,也是律文规定的并列主语,也就说,叚(假)门、逆吕(旅)、“赘婿”、“后父”,都是一样的待遇:
1,不许“立户”,不授予田宅,也就是说,“立户”=“授予田宅”;2,三代不得入仕;3,七代内要在户籍内表明祖先“特殊身份”。4,战争动员后,即发“奔命”时,要入军中成为“待遇缩水”、“送死优先”的军人。
学术界对于“赘婿后父”的指代对象,争论不多,“叚(假)门逆吕(旅)”却有着诸多的解释,有解为“商贾、旅馆”的,也有解为“在旅馆借居的游民”,还有解为“里闾外居住的游民”的,各种观点各有依据。
三解个人倾向于简牍整理小组最初的解释,即叚(假)门=商贾之家,逆吕(旅)=私营旅馆。
主要根据是《汉书·爰盎晁错传》的记载:
错复言守边备塞、劝农力本,当世急务二事,曰:“秦民见行,如往弃市,因以谪发之,名曰‘谪戍’。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
这个格式为《汉书》照录的晁错对策原文,具有相当高的可信性,因为晁错对策的时代距离秦朝不远,对策的对象是汉文帝,不谈细节只谈原则也就罢了,如果关于秦朝制度的细节描述不实,就属于典型的自讨苦吃。
也就是说,秦朝发“谪”,第一顺位的是“有罪吏”,紧跟着就是“赘婿”和“贾人”,之后是本人“曾经有‘市籍’者”,再往后是父母、祖父母曾有“市籍”者。这当然是秦国和秦朝对“商人”施行身份歧视的证据,但如果只认识到这一步, 这书就白看了。
“赘婿”和“贾人”作为没有违法的“良民”,在法律地位上只比“犯法吏”高一点,两者的同列,也就意味着,叚(假)门=贾门=贾人的可能性极大,再结合《商君书·垦令》中的说法,“废逆旅”、“商贾少”是同等概念下的“好事”,也在侧面印证“叚(假)门逆吕(旅)”并称的合理性。
而综合以上信息,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有趣的结论,就是《商君书》中很多议论性的篇目可能确实代表着商鞅的思想和目标,却不代表商鞅变法的实际内容,也就是说,“说”和“做”是两码事儿。
当然,像《境内》这种制度性描述,而非《垦令》中“如果这样做,则‘草必垦’”的句式,则更具现实意义。
所以,“魏户律”和“魏奔命律”的条文,至少告诉我们,在商鞅变法后的100年间,秦国对贾人的管理,并没有达到如上的严苛,更没有达到《商君书·垦令》中期望的“完美形态”。
但是在秦昭襄王五十五年至秦始皇三十年(睡虎地秦墓墓主死去),上述律文已经成为事实上的法律,通行于秦国、秦朝,这也从一个侧面印证着“秦制”并非一成不变的静态,而是不断吸收关东六国“管理创新手段”的动态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