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是哪年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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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是从1982年开始的。计划生育于1982年9月被定为中国的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21世纪初,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达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
计划生育证明如何办理
计划生育的证明手续如下:
1、户口所在地的居委,证明你未生育过;
2、市外迁户人员中属怀孕第一胎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怀孕二胎及以上或生育两个子女及以上的,在拟入户地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办理;
3、出生入户、随迁入户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4、拟生育第一胎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的,及生育第一胎人员办理少儿医保的,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5、属流动人员的,在其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计划生育证明如何办理
计划生育的证明手续如下:
1、户口所在地的居委,证明你未生育过;
2、市外迁户人员中属怀孕第一胎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怀孕二胎及以上或生育两个子女及以上的,在拟入户地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办理;
3、出生入户、随迁入户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4、拟生育第一胎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的,及生育第一胎人员办理少儿医保的,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5、属流动人员的,在其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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