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和商业险是可以分开购买的,商业险的购买是可以根据个人意愿来进行购买的。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参考资料连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拓展资料
1.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不包括车辆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 被保险机动车在责任限额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强制保险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法律实施的强制保险制度。 保费按国家统一收费标准执行,由国家统一规定,但不同车型的强制保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椅数量”。2020年9月19日起,《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正式实施,交通强制险总责任限额由12.2万元提高至20万元。
2.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交通强制保险条例》。自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被“交通强制险”所取代。条例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2007年7月1日,随着配套措施的完善,交通强制保险终于全面实施。在此期间,仍然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和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都属于商业保险,新实施的“交通强制险”保费率高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确定赔偿责任。